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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前的债务是分立时需要慎重处理的问题,除非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在清偿债务之前,企业不得分立。新设分立的,被解散企业的债务要分割给各新设企业负担,由新设企业按原定偿债日期或者按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协议还本付息;派生分立的,存续企业的债务可以由存续企业独自承担,也可以从存续企业中分出一部分,由派生的新企业偿还。对于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债务,根据人员、业务相关性原则,随同资产由分立后的各方承担。即:涉及职工的债务,职工到哪个企业,债务划到那个企业;涉及与业务相关的债务,业务划到哪个企业,与相关的资产一并划到那个企业,并且在分立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无论采用哪种分立方式,有关各方在签署分立协议时,都应在协议中载明债务分配情况,并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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