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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重组,其资产和经营业务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进行相应分割。采取新设方式分立的,被解散企业的资产要在新设企业之间进行分割,新设企业之间应签署协议,对资产分割情况做出明确规定。采取派生方式分立的,存续企业要将资产的一部分分割给派生的新企业,也应就资产分割情况签署协议。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比如专利技术、商标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如果其价值分属于分立后的不同企业,需要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企业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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