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这一规定,破产申请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破产申请的主体 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目的在于使其得以主动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纠纷,摆脱债务困境,甚至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产经营;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即债权人可以根据情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也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而言,申请破产是一项民事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破产则是一项义务。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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