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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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重组
公司财务重组是公司重整(公司改组)中最重要的内容,本节对公司重整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重整的财务问题进行讨论。
1.公司重整的基本原因
如果公司继续生存下去,与企业相关的各利益集团可以从公司重整中获得比清算更多的利益时,公司重整就具有了意义。让公司继续持续经营下去,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损失是公司重整的最基本原因。在[例17-1]中,公司由于清算价值小于负债价值,一般债权人只能获得40%的补偿,损失为60%,而优先股和普通股股东的投资则全部损失。如果公司不清算,让它继续经营,其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话,那么,让它继续存续下去,则对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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