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其他长期性资产除特种储备物资、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涉及诉讼的财产外,主要是已发生费用的摊余价值,这些未摊销的费用不能单独对外交易或转让。只有当企业发生整体产权变更时,才可能涉及对其价值的评估。所以,其他长期性资产能否作为评估对象取决于它能否在评估基准日后带来经济利益。 在评估其他长期性资产时,必须了解其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费用支出和摊余情况,了解形成新资产和权利的尚存情况。其评估值要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资产的占有情况和尚存情况,而且与其他评估对象没有重复计算的现象存在。按此原则,其他长期性资产的不同构成内容应采取不同的评估和处理方法。 1.开办费 开办费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价值的费用,主要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员工培训费、差旅费、办公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于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因此,如果企业不是在筹建期间评估,则不存在开办费的评估问题。如果企业是在筹建期间评估,由于开办费的尚存资产或权利的价值难以准确计算,故可按其账面价值计算其评估值。 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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