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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11月21日至22日,全国商务行政执法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安排部署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研究推进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姜增伟副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到会并分别讲话,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各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商务行政执法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房爱卿部长助理在全国商务行政执法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
——在全国商务行政执法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商务部副部长 姜增伟
(2008年11月21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本届政府机构改革以后,商务部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全面部署《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加强商务行政执法。会议将对这两方面的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并讨论几个相关文件。希望大家集中精力,集思广益,开好这次会议,取得预期效果。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决定撤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相关工作由商务部承担。为有效承接相关职能,商务部新成立了市场秩序司,主要负责制订市场秩序相关政策法规,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承担国务院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统筹协调工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市场秩序司的工作十分重要,任务非常繁重。最近部党组决定加强市场秩序司的工作,把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执法职能交由市场秩序司承担,并继续保留“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增设专门处室负责屠宰行业管理及相关工作。同时,将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调整到市场秩序司。
下面,结合会议主题,我讲两个问题:
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发生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严重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败坏了中国食品的形象和声誉,挫伤了消费者的信心,给我国奶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这次事件集中暴露了企业诚信危机和政府监管方面的漏洞,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胡锦涛总书记严肃指出,一些地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从这些事件中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懈、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我们对这些事件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必须充分估计,对其中的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温家宝总理也一再强调,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需要长抓不懈、不可有丝毫放松的重大民生问题。绝不能以损害人民健康来换取增长,谋求利益。
我国是生猪的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猪肉是多数地区群众主要的日常肉食品,猪肉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以“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为前车之鉴,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来对待这项工作,抓住贯彻落实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契机,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弥补监管漏洞,站好自己的岗,把好自己的关,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一)要充分认识到生猪屠宰管理形势严峻、责任重大。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0年来,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条例,确保生猪质量安全,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尤其是从事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执法的同志,付出了艰苦的努力,有的同志甚至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正是由于大家的无私奉献,保证了生猪屠宰管理总体稳定,大局不乱,防止了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但生猪屠宰管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存在不少隐患:屠宰场点数量多、规模小、条件差,管理和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全国2万多家生猪屠宰厂(场),平均年屠宰量不到万头;部分定点屠宰厂(场)行为不规范,有的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的窝点;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活动屡禁不止;管理和执法力量薄弱,经费没有保证,不适应繁重工作任务的需要。形势要求我们,生猪屠宰管理一刻也不能放松。
(二)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
今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是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最重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贯彻落实《条例》,商务部门责无旁贷。如果不能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我们就要负行政和法律责任,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1.明确生猪屠宰的管理职责。
明确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条例》的前提。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更加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行业管理工作,我们理解,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订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设置规划、定点管理、技术进步、分等定级、信息公开等行业管理政策,完善品质检验、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行业标准,检查地方贯彻《条例》的情况,组织专项整治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工商、质检、卫生、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执行;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由卫生、食药监部门执行;畜牧兽医和环境保护部门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制订设置规划、进行定点审查;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销售、加工、使用非定点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为此,《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仅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点审查,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完善设置规划,严格定点管理。
设置规划是定点管理的重要基础。《条例》对设置规划的原则、程序和定点的标准、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制订设置规划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负责定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审查定点条件,在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同意后,发放证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严肃查处出借、转让以及借用、假冒定点证牌等违规行为,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定点资格。《条例》还明确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我们一定要严格掌握定点的标准和条件,防止定点企业过多过滥;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边远、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屠宰场点,要有明确标准和严格界限,绝不能以此为借口冲击定点管理、集中检疫制度。
3.督促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品质检验制度。
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是贯彻落实《条例》的根本保证。《条例》要求,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如实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建立和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屠宰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必须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不得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也不得屠宰注水或其他物质的生猪;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部里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还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所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实施无害化处理。
4.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是生猪屠宰定点管理的大敌。《条例》不仅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而且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提供场所和设施;不仅要对从事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还要追究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条例》首次将打击私屠滥宰的责任明确赋予了商务主管部门。
《条例》对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作了详细规定,我们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物品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条例》还要求我们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依法行使监管职责,严格执法资格、程序等相关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当罚则罚,当刑则刑,防止以罚代刑。同时,严禁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依据《条例》,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坚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财政支持与企业自身发展相结合,力争用3-5年的时间,奠定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坚实基础,确保肉品消费安全放心。
1.完成清理换证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设置规划对于控制企业数量、促进屠宰行业规模化和现代化有着重要作用。按照《条例》规定,2009年2月1日前要完成定点屠宰厂(场)换证工作。各地要结合换证工作,对现有定点厂(场)进行一次清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整改一批,淘汰一批,宁缺毋滥。目前《条例》实施已将近4个月,截止到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省区市尚未完成规划制修订工作,时间非常紧迫,各地一定要抓紧,确保按期完成。
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目前,一些定点屠宰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屠宰企业日常管理松懈,许多制度流于形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监督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防止走马观花,做表面文章。对规模小、设施差的定点屠宰企业更要加强管理。
2.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标准和管理制度。
《条例》已经颁布实施近4个月了,《实施办法》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也已出台。下一步,要抓紧出台《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办法》,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分级管理制度;尽快制定《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病死猪、病害肉的管理办法;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肉品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企业责任标准等。制定鼓励冷鲜肉消费的政策措施。还要建立信息报送与公开、信用评价、行业预警等制度。
3.通过实施“放心肉”工程等措施,促进屠宰行业升级改造。
组织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是《条例》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实现屠宰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是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必由之路。我们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实施“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基本设想是,从2009年起,用五年时间对中小型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开设“放心肉”连锁品牌店,在规模以上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无害化处理现场监控系统。同时还要建立全国上下一体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大规模的人员培训,加强标准制修订和宣贯工作。“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等方式鼓励其更新技术设备,加强质量管理,提升硬件和软件水平;引导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向养殖和市场环节延伸产业链,扩大自养生猪规模,加强品牌店建设,扩大肉品市场占有率;引导规模以上企业扩大冷鲜肉生产,加强冷链物流建设。
二是推动中小型屠宰企业升级改造。中小型定点屠宰厂(场)是我国屠宰行业的主体,占定点屠宰厂(场)的80%以上。要研究制定中小型屠宰企业的改造计划,区分不同情况,支持一批、关闭一批,通过市场竞争淘汰一批。采取各种政策支持中小型定点屠宰厂(场)的升级改造,重点是改造待宰间、急宰间、冷却间和厂房,改造屠宰生产线和工艺,添置肉品品质检验设备,配置肉品冷藏储运设施,建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等。
4.提高肉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有忧患意识和超前意识,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加强装备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能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做到尽早发现、迅速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公开信息,积极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
5.建设规范的生猪屠宰执法队伍。
队伍不健全、不规范一直是生猪屠宰执法中的一个“老大难”。目前全国2000多支商务执法队伍中,50%以上靠临时抽调人员执法,87%没有专项执法经费和必要的执法装备。
为保证《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强化生猪屠宰执法队伍建设。利用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时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和完善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执法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要建立商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禁止无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要根据生猪屠宰执法的需要,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充实熟悉生猪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6.保持对私屠滥宰的高压态势。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屠宰管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布定点企业名单和举报投诉电话,使消费者和肉品经营、使用单位了解肉品的合法来源;在养殖户、小餐馆、肉食品加工小作坊等比较集中的地方发展一批信息员,以获取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发现和端掉私屠滥宰窝点;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违法行为。
我们正在与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局等部门协商,准备从2008年12月起,用半年时间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整治重点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严肃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肉行为,严格监督定点屠宰企业执行生猪进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情况;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冷藏运输病害肉。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这里,我再讲讲推广冷鲜肉消费的问题。冷鲜肉是符合科学要求的食用肉,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冷鲜肉的优点,改变传统猪肉消费习惯,倡导食用冷鲜肉,逐步提高冷鲜肉消费比例。要支持企业更新改造低温储存运输设施,完善肉品冷链物流系统,提高冷鲜肉生产能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反复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宣传《条例》和两个《办法》,争取政策支持和部门配合,尽早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商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处室和相关工作人员更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融会贯通;要组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加深对《条例》和两个《办法》的理解,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二、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商务立法工作进步很大,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一大批部门规章。相比之下,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还比较滞后,亟待加强。商务行政执法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资质等处罚的行政行为。部里已经决定,要把商务行政执法作为全面履行职责、转变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做好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统筹安排,稳步推进。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等领域,组建了执法队伍,落实了编制经费,制定了执法制度,有的还探索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北京市、广西贵港市、河北唐山市、湖北宜昌市等地区成立了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许经营、拍卖、典当、美容美发、再生资源回收等领域的执法权。这些都为下一步强化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但从总体上看,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还没有形成全国上下一体的工作体系,执法手段、执法力量、执法制度都严重滞后,与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的职责很不相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执法职责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共有80多部。除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领域情况较好外,多数监管和执法职责没有落实到位,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开展。根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共有2575支商务执法队伍,26380名执法人员,其中正式编制只占65%,全额拨款只占45.6%。执法缺位,有令难行,使法律法规的效力大打折扣,严重损害了商务部门的形象和权威。我们必须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探索综合执法。
要建立上下对口、分级管理的执法工作体系。部里已经明确,全国商务行政执法的协调、推动工作由市场秩序司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明确主管处(室),指导、推动、协调全省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也要明确主管处(室)、科(股),归口管理本级行政执法工作。要积极与编制、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落实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和执法装备,加强执法力量。
综合执法是提高执法效能、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文化、农业、卫生等领域的实践证明,综合执法能够充分整合利用有限的执法资源,也便于规范管理,是一条可行的路子。商务领域需要执法的事项很多,出台一部法规就建一支执法队伍的做法不现实,而目前执法权限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很多都无暇顾及,也没有力量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了把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是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把目前主要集中在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管理等领域的商务行政执法力量逐步整合起来,组建统一、规范的商务行政执法队伍。队伍成立后,首先承担生猪屠宰、酒类流通执法职能,经过整合、调整、充实,并积累了充分的执法经验后,再逐步承担商务领域内其他适宜统一行使的执法职责。工作基础较好,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也可以大胆探索,先行一步。
(三)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完善执法制度。
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首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在执法的方式上,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建立统一规范的制度是抓好商务执法工作的重要前提。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执法制度。一是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立案、调查、听证、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制度,规范取证、鉴定、检测、查封、扣押、冻结等办案程序,做到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明确。二是执法文书和信息统计制度,实现执法工作的量化分析、目标考核和监督管理。三是监督与制约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执法职责和权限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严肃追究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执法人员的责任。四是罚没款和执法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五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商务执法工作不能单枪匹马,自己包打天下。要积极寻求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建立跨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投诉,建立案件受理转办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企业学习商务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
另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商务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商务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对操作性不强,与现实脱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对暂时无法可依,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规范的突出问题,要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同志们,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商务系统的重要职责,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盼。同时,也是商务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这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附件2:
在全国商务行政执法暨生猪屠宰管理 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商务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 房爱卿 (2008年11月22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全国商务行政执法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在全体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马上就要结束了。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就会议情况和大家提出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讲几点意见。一、会议取得了预期成果 这次会议非常重要,是在全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背景之下召开的一次会议,是“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在全国引起比较大反响的情况下召开的一次会议,也是各地机构改革之前召开的一次会议。昨天上午,姜增伟副部长做了非常好的报告,下午大家进行了热烈、充分、深入的讨论,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今天上午向欣同志对商务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做了发言,部条法司的同志对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做了解读,刚才四位地方商务厅负责同志对分组讨论的情况做了简单介绍,我听了以后收获很大。我认为,这次会议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开得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与会同志也都纷纷反映,通过这次会议加深了认识,明确了任务,会议取得了四个方面的丰硕成果。 (一)进一步增强了做好屠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两年来,特别是“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后,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生猪生产国和消费国,绝大多数群众的日常肉食消费以猪肉为主,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昨天,姜增伟副部长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做了全面的分析和阐述,指出生猪屠宰管理面临的形势严峻,存在不少隐患。通过对姜部长报告的学习,与会同志普遍认识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如果猪肉质量出现安全事故,就会影响老百姓生命安全,就违背了科学发展观,也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国家的形象,甚至我们党的形象。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责无旁贷。 (二)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了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 前一段时间我到很多地方调研,问新《条例》和老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很多同志答不上来。这次会议上姜部长对此做了比较全面的阐述,条法司的同志也做了进一步讲解。与会同志对新条例的精神实质、立法思路、核心内容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新《条例》的变化主要在四方面:一是定点屠宰管理制度更严格,最核心的是把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确定权上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要是为了从严掌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解决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过多过滥的问题,也有利于培养大型屠宰厂(场)。新《条例》还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定点屠宰厂(场),这也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二是监督管理责任更明确,进一步明确了分段管理下各部门的职责,市场上的猪肉交易、病死猪病害肉的非法交易由工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餐饮环节的卫生检验及监督由卫生、食药监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环节的监管以及打击私屠滥宰是商务部的职责。三是肉品质量管理更规范,新《条例》明确了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质量追诉系统,国家对无害化处理给一定补偿,也明确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四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新《条例》设专章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根据目前生猪屠宰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大提高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也赋予了商务主管部门很多执法手段。 (三)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生猪屠宰管理的工作重点和措施。 姜增伟副部长在讲话中提出了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六个方面的工作重点,概括的非常好,与会同志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思路和努力方向,即要完成清理换证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标准和管理制度;通过“放心肉”工程等措施,促进屠宰行业升级改造;提高肉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规范的生猪屠宰执法队伍;保持对私屠滥宰打击的高压态势。 (四)进一步认清了商务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总体思路。 过去我们没有把商务领域各个司局分管的法律法规、标准的监督实施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虽然商务领域的执法工作也开展了一些,但总体上来看还是重立法,重管理,轻执法。目前中央强调抓执行力,要求地方机构改革时要注重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与会同志都认为这个时候提出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恰逢其时。姜增伟副部长在讲话中提出,要整合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等领域的执法力量,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这是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途径。通过听取向欣同志的讲解,与会同志对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对下一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也比较清楚了。 二、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关于下一步工作,会议已经作了部署,关键在落实。参加会议的同志回去后要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抓紧向地方领导汇报,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方案。(一)全面贯彻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每年元旦、春节之前和假期之中都是私屠滥宰的高发期,猪肉价格最高和最低的时候也都是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的高发期。现在离“两节”越来越近,猪肉价格连续下跌,企业为了获取利润,会将病死猪病害肉上市交易,一些非法分子也会操起屠刀,大搞私屠滥宰。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这次会议后,各地商务部门都要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不仅省级商务部门要制定,地市和县级商务部门都要制定。这项工作要在年前启动。省级商务部门还要开会布置,要层层分解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方案制定后,要向省、市主管领导汇报。 (二)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完成屠宰管理工作任务。 大家在讨论时反映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我认为,最难的是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这是影响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最核心的问题。目前很多市县就一两个人抓这项工作,有的连合法的执法机构都没有。前年四川的一个县商务局吃了一场官司,县商务局没有人执法,组织食品公司的人端了私屠滥宰窝点,最后私宰的人到法院起诉,商务局败诉了,就是因为执法主体不合法。解决机构、人员编制的问题非常困难,新的环境、新的形势下也不可能再维持现状,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否则工作就无法开展。部里也会尽最大的努力,继续和中编办、法制办、财政部协调,推动解决机构、编制问题。 我认为,各地可以采取三种办法来解决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的问题:一是通过省市党委、政府的支持。此次“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后中央再次重申食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猪肉质量问题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地方商务部门的同志回去后应该制定解决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的方案,向省、市、县的领导做专题汇报,通过领导认可和支持解决。二是探索联合执法。联合执法具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特点,能够整合多方执法力量,有效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这方面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去年我到江西南昌肉联厂调研,工商部门、公安部门都驻厂,组成了一个联合执法队。目前地方商务部门缺乏执法力量,如何请求工商、公安支持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商务部门的同志做一些探索,多动动脑筋。三是通过内部调剂解决。这次部里把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执法指导职能由市场运行司调到市场秩序司,并从部内调剂人员增设专门处室承担这项工作。各地商务部门在增加的人员、编制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要首先从内部调剂人员,组成专门的班子来承担这项工作,商务部门一把手应做好协调。(三)鼓励引导发展大型现代综合性屠宰企业,形成完整产业链。 目前全国定点屠宰厂(场)有2万多家,其中规模化、机械化屠宰厂(场)占不到10%,15%的屠宰厂(场)实行半机械化屠宰方式,其余75%都是手工屠宰。这么多的小屠宰厂(场),不可能全部实现派人驻场监管。另外,小型屠宰厂(场)难以实现规模效益,根本没有能力购买基本的检测设备、冷链设施,卫生条件差,管理落后,专业化程度低,很容易滋生食品安全隐患。他们也没有品牌,有时为了利益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的窝点。大型屠宰企业情况则不同,他们实现规模化生产了,规模效益就上来了,有能力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各种设备、设施。而且大型企业都有自己的品牌,就会把肉的质量作为企业的生命来考虑,管理严格,可以确保质量安全。从发达国家屠宰业发展情况来看,规模化、机械化和标准化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共同经验。美国排名前5位的屠宰场的屠宰加工能力占全国的70%以上,最大的屠宰场日屠宰量就达到2万头以上,丹麦屠宰量最大的企业屠宰量占全国的90%。大型屠宰企业也要延伸产业链,要向肉品加工甚至向生化制药延伸,要向养殖和市场环节延伸,扩大自养生猪规模,加强品牌建设,实现连锁经营。如果仅靠屠宰,每头猪收几十元费用,无法收回上亿元的投资。如果像双汇、雨润、金锣、得利斯这些企业建立起完整的产业链,屠宰只是一个经营环节,就可以实现“堤内损失堤外补”。 因此,从长远来看,发展大型、综合性、现代化的屠宰加工企业是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必由之路。当然,这需要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支持。目前我们正在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沟通,争取把屠宰企业的改造升级纳入“放心肉”服务体系,列入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的大盘子。屠宰加工行业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和不可补偿性的特点,基础性和公益性大家都很清楚,不可补偿性是指单纯依靠市场收益,定点屠宰企业无法回收全部投资,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政府应当对定点屠宰企业给予扶持。香港、日本、韩国以及欧洲的一些国家,都对屠宰企业进行补贴。
同志们!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全面推动商务行政执法是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面临的形势严峻,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大家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维护好商务运行秩序,实现猪肉质量的安全、放心目标。同时,请各地将本次会议的落实情况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场秩序司。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