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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广东省质监系统计量专项执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质监系统计量专项执法指导意见 为切实整顿和规范我省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经济秩序,推动计量执法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我省质监系统计量专项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坚持整顿、规范并重,进一步加大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进口的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和餐饮业计量活动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计量违法行为,取缔一批严重违法的单位,扶持一批规范经营、信誉良好的单位。通过专项整治,使全省计量违法现象得到有效整治,计量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主要措施 (一)加油站计量专项执法 1、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在用加油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检定证书;二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加油机工作是否正常,铅(鉴)封是否完好、有效;四是对有消费者投诉或有计量作弊嫌疑的加油站加油机,要按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对加油机的最大流量和最小流量进行检定;五是检查加油站销售油品量的计量违法情况;六是重点检查加油机破坏铅(签)封、私接回流管、偷换齿轮以及遥控作弊等问题。 2、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有进行登记造册,不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备案,不配合质监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二是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经当地质监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或检定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是没有取得加油机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开展燃油加油机维修,以及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四是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五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擅自调整税控燃油加油机脉冲当量,弄虚作假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计量作弊的。 对有关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凡发现脉冲当量可修改等计量作弊隐患,应迅速报告上级局,由上级局组织或协调对涉嫌提供作弊方便的加油机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对使用的同类品牌加油机进行监督查处。 (二)进口计量器具计量专项执法 1、执法检查主要对象。重点检查外国计量器具生产商设在我省的各级销售公司、办事处,各进出口公司,各计量器具代理商、销售公司。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与海关、机电办、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获取外国计量器具进口商的相关信息,查找进口、销售计量器具违法行为的线索。 2、重点查处三类违法行为,一是进口或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二是进口或销售列入国家型式批准目录但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三是销售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无检定合格证书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对有关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专项执法 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特别是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以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为主的自选商场和大、中型零售商场。检查的商品应包括一定比例的进口包装商品。重点检查商品净含量的准确性和净含量的标注方式是否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打击短秤少量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有关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11月30日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以后)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在全省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C"标志的推广使用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计量检测体系的建设,从源头上保证定量包装产品的秤准量足。 (四)餐饮业计量专项执法 1、检查的重点对象及内容:重点对象是风景旅游区、商业区以及其他人口流动较大的地区或地段的酒楼、食肆、饭店等餐饮经营者。重点内容包括,餐饮业经营者是否配备了与其经营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是否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是否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否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是否存在伪造数据、短秤少量等违法行为。 2、查处重点:经营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作弊和计量器具准确度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使用淘汰或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短秤少量,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操作,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超周期检定或不检定且准确度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 对有关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11月30日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以后)、《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计量器具没经过强检就投入使用但准确度符合要求的单位,主要采取警告和督促其申请强制检定等责令改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逐级落实,做到事前有方案、中间有督查、事后有总结。在执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质监形象;对立案查处的,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二)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首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各级执法机构和经营者学习《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文件。同时各计量管理机构要和稽查机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各级计量专项整治组织机构。 (三)充分发动广大消费者,联合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省道、国道沿线和市区加油量大的加油站和以往发现计量问题较多的生产、销售单位。重点组织对各种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做好案件后处理工作,需要协查的案件和大案要案,及时向上级局报告。 二○○四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