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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解决我省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对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设立惠民门诊、病房或病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设立惠民门诊,并设立一定床位为惠民病房或病区。 二、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地情况,确定本机构惠民门诊、病房或病区的服务对象,在就诊住院时,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减免和优惠。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优惠: (一)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惠民范围为惠民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医疗费用减免范围和标准。 四、各医疗机构对每例惠民对象费用减免情况进行专册登记,并按季度进行汇总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五、要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志愿者到惠民门诊、病房或病区为患者提供志愿服务。 六、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各项惠民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在适当场所将有关规定予以公示。要建立惠民医疗管理办法,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优质价廉等各项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惠民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重视和支持惠民门诊、病房或病区的发展,监督和指导惠民措施的落实。 八、各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惠民门诊、病房或病区工作的具体办法。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