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事审批与管理 第三章 对外宣传 第四章 外事纪律及保密规定 第五章 外事活动的安排 第六章 附则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适应外事工作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日常外事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银发〔1997〕9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149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活动,防止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确保外事工作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涉外工作的归口统一管理,服务并促进人民银行对外交往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事,系指日常涉外交往,即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以公务身份与国内外国际组织、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各类机构及人士的联系和往来。涉台事务无特殊规定者比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日常涉外交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我国外交战略,坚决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对外形象。 (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涉外交往要服从和服务于金融中心工作,促进金融的改革开放。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明确权限。 (四)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涉外事务。 (五)勤俭办事,节约使用外事经费。 第二章 外事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以下简称国际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外事活动较多的总行业务司局、直属单位及分行(营业管理部)须指定一位领导主管外事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外事工作。 第五条 总行行领导的外事活动统一由国际司办理,报行领导批准。有关重大外事活动,由国际司请示外交部等外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外事的行领导批准执行;总行司局级干部的外事活动,由各司局综合业务处(或指定处室,下同)办理,经所在司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国际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处级(含)以下人员的外事活动,由其所在司局综合业务处办理,经本司局领导批准后,报国际司主管业务处室核签。 各直属单位和分行(营业管理部)的外事活动,由其外事主管部门联系办理,并按相应权限审批。 第六条 凡以我行行级领导名义邀请副部级以上(含)重要客人来访,须按有关规定报外交部和国务院审批,并由国际司负责安排接待日程及相关事宜。 第七条 人民银行系统各单位邀请外宾来华,须报国际司审批,并填写《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见附录三),经国际司领导签名并加盖国际司印章后,由邀请单位办理邀请具体事宜。 第八条 总行外事活动的档案统一录入《总行外事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单位则由本单位外事部门统一汇总登记。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授权自行处理的外事活动,每半年统计一次,按时间、国别、外方单位(团组)、人数、我方接待人员姓名、职务、活动内容(会谈主题)及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等项目,列表上报总行国际司;重要外事会谈,应及时整理会谈纪要,上报国际司。 各单位要建立外事活动档案,定期整理有关统计资料,分类立卷,定期向办公厅移交存档。 第九条 总行领导重要外事活动,由办公厅负责摄影并存档。总行领导在境外的外事活动,由主办司局或随行人员负责摄影并提供给办公厅存档。 第三章 对外宣传 第十条 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宣传口径由办公厅统一掌握。人民银行原则上不接受未经外交部和新华社批准的外国新闻媒介单独采访,也不接受电话采访。外国新闻媒介的采访必须事先提供采访题目,联系单位要提供其背景及对我国一贯态度,国际司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会商办公厅,视情况征得外交部同意,报总行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受采访。被采访人要根据对方要求的题目事先做好书面准备,严格把握谈话口径和范围,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对外政策的发布人为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用中文发布信息。经外交部新闻司同意,邀请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参加人民银行新闻发布会时,国际司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总行领导重要的外事活动需要报道的,由组织活动的主办司局将有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报送办公厅,由办公厅安排新闻单位报道。行长的活动,在《金融时报》第一版发消息、必要时配发照片;副行长的活动,视情况发消息,一般不配照片。报道内容要经国际司、办公厅审阅。一般性的外事活动不作报道。 第十三条 向外国和外资机构提供人民银行的宣传材料和资料,统一由办公厅、国际司办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正式出版物以外的资料。 第十四条 分行人员一般不受理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特殊情况及当地政府外事部门安排的,要经分行行长批准并报国际司备案;分行主要领导接受境外新闻媒体采访,要事先通过国际司报总行领导批准。分行接受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对外口径,应以总行已颁布的法规和总行新闻发言人对外谈话精神为准。 第四章 外事纪律及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外事交往中,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站稳立场,坚持原则。不得参加任何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涉外活动。 第十六条 参加涉外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外事活动必须通过国际司或授权部门进行联系,不准私自对外。外事活动联系的请示和处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外事会谈要到指定的外宾接待室,必须二人以上在场,不得随意将外宾带入内部办公地点。 第十八条 外事会谈前要准备好谈话范围和口径,凡尚未公开和不准公开的国家和人民银行的秘密事项、统计资料等,不准向外泄露和提供。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中,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在外国人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和内部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出入外国驻华机构,陪同外国人参观或出席宴会等,均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便携式计算机等。 第二十一条 在与外国人交往中,要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着装。外事宴会中严禁酗酒。 第五章 外事活动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外宾来访一般按对等原则接待。因工作需要或应外事主管部门要求需破格安排接待的,由国际司或分行外事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主管外事的领导批准后安排。 第二十三条 外国商业性金融机构邀请我行参加活动,按以下原则掌握安排: (一)除外交需要外,总行行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举行的开业、捐赠、庆典仪式和招待宴会等活动。 (二)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开业仪式和招待会等活动,可以安排司局级领导出席,但一般情况下由处(含)以下人员代表出席。个人接到此类活动邀请,应经所在司局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司批准并统一协调组织参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席。 (三)外资金融机构在京外设立机构开业仪式和招待会等活动,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中心支行)相应人员出席。除特殊情况外,上一级机关不派人赴外地参加此类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的外事活动管理应比照总行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情况制订细则,并报总行国际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负责解释。 附件1:外事礼仪基本知识 一、仪表和举止 对外活动场合,应稳重自持,尊重对方,不卑不亢,落落大方。讲究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抠鼻孔、掏耳朵、剔牙,活动前不要吃葱蒜韭菜。若患有带传染性疾病,如感冒,则不必勉强参加外事活动。禁止吸烟。头发应当梳理整齐,不要满头皮屑,指甲应修理整洁。男士应把脸刮干净。衣服应当干净熨平,不要内长外短。站立时,身子不歪靠,不半坐桌子或椅背,坐时,腿不摇抖,不翘二郎腿;女士要双腿并拢,不半躺座椅或沙发上。相互交谈时,声音大小控制在对方能够听清您的谈话为适,讲话时,手势不要太大太多。守时守约,是外事活动中的基本要求,不遵守时间是一种很失礼的行为。 二、着装要求 男士多穿黑色或深色西服。配衬衣,系领带或黑领结,穿黑色硬底皮鞋。衬衣的领子和袖口要干净。领子要挺,袖口要扣好。夏天炎热季节,正式场合也可穿硬领短袖衬衫系领带。 女士服装丰富多彩,新颖别致。但在外事场合,女士着装应遵循即朴素大方又美观雅致的原则。 三、外事会见和宴请时的座位安排 外事会见或宴请时,一般都事先排好座次,以便宴会参加者各得其所,入座入席时井然有序,同时也是对客人的尊重礼貌。会见时,主人通常坐在右侧位置上,主宾坐在主人的右侧。宴请时,座次的排列一般应考虑以下几点: 1.以主人的座位为中心。如有女主人参加时,则以主人和女主人为基准,以靠近者为上,依次排列; 2.要把主宾和夫人安排在最尊贵显要的位置上。通常做法,以右为上,即主人的右手是最主要的位置;其余主客人员,按礼宾次序就座; 3.在遵从礼宾次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使相邻就座者便于交谈。例如在身份大体相同时,把使用同一语种的人排在邻近; 4.主人方面的陪同人员,应尽可能插在客人之间坐,以便同客人接触交谈,避免自己人坐在一起; 5.夫妇一般不相邻而坐。西方习惯,女主人可坐在男主人对面,男女依次相间而坐; 6.译员可安排在主宾的右侧,以便于翻译。 附件2:外事会见会谈的基本要求 一、外事活动是严肃的公务活动,总行、分行行领导的会见会谈,由国际司或分行外事主管部门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陪同,严禁无关人员参加。参加人员应按要求着装,遵守时间,举止文明,服从外事活动组织者的安排。 二、外事会见会谈,我方应有两人以上参加。 三、外事活动时间安排应服从国内工作,避免与国内重要工作和会议时间发生冲突。每年7月中旬至8月下旬,要尽可能减少外事活动安排,以保证总行行领导集中精力处理国内工作和参加有关会议。 四、翻译、记录及服务人员 (一)总行领导外事活动的口语翻译由国际司配备;总行司局级领导的外事活动翻译,原则上由各司局自行解决,如确有必要,可商请国际司配备;其他人员的外事活动由会谈人员所在部门配备翻译。当会谈双方均配备翻译时,原则上各方负责翻译本方谈话内容。一般工作会谈,外方配备翻译时,我方可不配备翻译。 (二)参加会见会谈的业务主管部门陪见人员负责会谈记录工作,总行行领导的外事活动应在当天将活动情况送值班室登值班简报;会见会谈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外事活动会谈纪要或要点送国际司存档,并录入总行外事活动管理信息系统。部分资料可视情在《外事简报》上刊登。 (三)总行的外事活动场地及服务人员,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国际司的要求布置和配备。 附件3:签证通知表 签证通知表 附件4:外事接待工作的原则及具体要求 一、外事接待遵循对等原则,并从严掌握。与外方有接待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国际通行作法办理。 二、接待外宾时,以承办邀请的相关业务部门为主安排接待工作。主办业务部门在接待前,应列出日程安排及主要费用预算,国际司外事主管部门按规定预审把关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三、接待规格 (一)行长或正部级以上官员来访,一般由我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会见或会谈,如有必要,可报请国家领导人会见;副行长及同级官员来访,可由我行行长会见,副行长(包括行长助理,下同)主持会谈;司局级(含)以下官员来访,一般由我行有关业务司局领导人员会见或会谈,必要时可安排副行长会见。 (二)可报请国家领导人会见的要客,限于总行行领导邀请来华的外国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领导人及香港、澳门、台湾的重要客人。 (三)除外交需要外,中国人民银行一般不为商业机构代办报请国家领导人接见事宜。 (四)外国政府部门官员来访,按级别对等原则安排会见或会谈;外国驻华使馆官员来访,大使可安排行领导会见,参赞可安排司局级领导会见;其他人员视情况安排。 (五)国际著名商业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来访,应视情况安排行领导会见;外国一般商业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经济金融代表团来访,按其来访目的安排相应人员会见或会谈,一般由司局级领导接待,视需要可安排副行长会见;其他来宾原则上由相关业务处室领导(或以下)人员会见。设在国内的外资金融机构负责人来访,按比境外来宾低一格安排。 四、外事宴请 (一)由人民银行邀请来访的外宾、外国驻华机构官员及国际金融机构官员,可安排宴请(或工作餐)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 (二)外事宴请费用标准按照财政部财外字〔1997〕559号《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我方陪宴人员应尽可能控制在最低限度。中外比例:外宾5人以内的,按1∶1安排,合计不超过10人;外宾超过5人的,按中外比例不超过1∶2掌握。 (四)总行宴会费用由主办部门填写借款单,经国际司审核并规定限额,到财务部门借支票;活动结束后填写“宴请外宾报销单”,凭发票和底单,经国际司审核后到财务部门核销。 五、外事用车 (一)外事用车对象是应邀来访的外宾和我行参加外事活动的人员。外宾用车采用包车方式,我方人员用车临时安排。外事用车派车单由国际司外事主管部门签发。 (二)如需租用行外车辆,由国际司外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总行外事用车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住宿 (一)我方负担住宿费的访华团组,团长为正部级(含)以上的,可安排在五星级饭店;团长为副部级(含)以下的,一般安排在不高于四星级的饭店。主宾可视情况安排套间或豪华间,其他来宾安排标准间。 (二)我方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在外宾所住饭店安排工作间,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在请示中说明。 七、礼品管理 (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来访的外宾一般不主动赠送礼品,当外宾向我赠送礼品时,可适当回赠礼品。国际司和各单位外事部门设专人专账,并建立相应的出入库制度,做好礼品管理工作。 (二)外宾赠送的礼品应上交外事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由外事部门登记后,及时向办公厅档案处移交,作为实物档案保存。 (三)涉外礼品收送保管部门为国际司外事主管处室和各单位外事主管部门。 附件5:重要客人的机场迎送 一、总行行长出国访问及回国,由办公厅、国际司领导到机场送迎;副行长出访由国际司有关处领导到机场送迎;国际司领导陪同行领导出访的,可由有关处领导或以下人员负责送迎。 二、总行行领导赴国内其他城市参加国际研讨会或会见外宾的,由办公厅负责机场送迎;总行行领导经其他城市出国(境)访问或出席国际会议的,参照上条规格送迎。 三、外国中央银行行长、国际金融组织总裁来访,由国际司领导或有关业务处室领导到机场迎送;副行长、副总裁和局级官员来访,由有关业务处室领导或以下人员到机场迎送。 四、外宾前来出席在我国境内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的国际会议,一般不安排人员前往机场迎送。 五、总行行领导出访及返京、外国中央银行副行长以上及国际组织副总裁(含)以上官员来访及返回,可租用机场贵宾室迎送并享受边防、海关等免检免验礼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