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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切实解决各地存在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省政府领导“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批示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合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突出重点,严肃法纪。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和追究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责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典型引路,疏堵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范围 按照国家《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顿的重点范围是在巩固2003年我市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集中清理污水、废气和其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一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 二是宝安茅洲河流域、龙岗坪山河流域、龙岗河流域、东部海域等重点流域的违法排污问题。尤其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问题,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乡镇“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三是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情况,以及公路、矿山、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建设中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四是各级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特别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三、组织形式 为加强清理整顿行动的领导,成立由吕锐锋副市长为组长,蒋尊玉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环保局范俊君、贸工局邱庆芳、监察局王文君、工商局王玉生、司法局石岗、安监局刘广琪,福田区政府戴飞欧、南山区政府谢建民、盐田区政府肖更平、宝安区政府何学文、龙岗区政府郭雨蓉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实现统一组织协调。各级政府也要由主管领导挂帅,成立相应的机构对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范俊君兼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副局长陈伟元担任,协调小组成员由以上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四、任务分工 (一)市环保局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要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联合有关部门分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近期一是组织开展月亮湾、南油地区和清水河地区的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二是组织对影响居民生活区的宾馆、酒楼、餐饮、建筑施工等各类噪声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作和酒楼油烟的废气污染整治工作。三是组织对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工作。 2.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管理。要严肃查处电镀、线路板、化工等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公路、矿山、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建设中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3.要加强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污染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化工、印染、皮革、电镀、线路板等重点污染行业,特别是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禁养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的监督检查,清除各种污染源。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事故,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于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4.要严肃查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口废旧电器加工利用、电子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违法行为。 5.要严肃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于发现的相关企业一律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6.要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市贸工局 市贸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执行情况,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工商局 工商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排污企业。 1.要将环保专项行动与清理无照经营行动结合起来,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或配合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取缔无照排污企业。加强工商所的日常巡查,对已被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户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防止死灰复燃。 2.要积极参加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行动,对有关职能部门来函告知已被行政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市监察局 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环境行为的监察,对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家环保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对责任部门的监督,确保工作落实。积极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单位责任部门落实各项整治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坚决纠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严肃查处违纪案件,推动工作深入。重点查处:一是查处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二是查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不廉洁、不作为以及失职、失察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市司法局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1.要组织各级司法宣传部门开辟各种宣传栏目,通过在电台、电视台及网上开设环保法律法规宣传专栏,认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2.发动各基层司法所认真总结前段时间实施“净畅宁”工程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的工作经验,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要加强对企业使用有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使用有毒化学品的行为,督促企业制定在使用有毒化学品时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环保专项活动过程中的各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久拖未决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进行逐一清理,进行挂牌督办,并上报上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04年4月下旬至11月底。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 市政府根据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精神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全面部署、层层推进。同时各单位在5月20日前将各有关开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广东省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6月下旬) 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分工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我市挂牌督办名单,加以整治。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开展: 1.5月30日前完成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以及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治。 2.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污染行业,包括电镀、线路板、印染、化工行业的清理整治;完成高音喇叭及建筑施工等各类噪声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完成查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口废旧电器加工利用、电子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违法行为。 各单位在6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经汇总后在6月30日前上报广东省、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9月中旬) 6月下旬—7月下旬,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重点开展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的清理、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在7月20日前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土政策”清理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在7月25日上报广东省、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在8月25日前完成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政策情况的清理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8月上旬—9月中旬,继续开展整治工作,重点围绕挂牌督办问题,并做好广东省、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检查组到深圳检查的迎检工作。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1月) 市政府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组织一次“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各有关单位在11月1日前将《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在11月20日前报广东省、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3.建立整治行动报告制度。行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整治行动的信息上报工作。定期(每月10日、15日)向市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不得瞒报。 4.建立环境执法信息和污染源信息披露制度。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上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各部门要进一步发动群众,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污染防治、共同监督环境保护的良好风尚。各部门均要设立热线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监督和公众检举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向全社会曝光,维护和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撼力。 5.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有奖举报、环保局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等制度。市环保局对于公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群众按规定进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