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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2004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及6月8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会议精神,2004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继续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葡萄酒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法制建设步伐,扎扎实实地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新疆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围绕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七种商品和儿童食品,以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和建筑工地食堂等部位为重点,抓住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等四个环节,抓住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集中力量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食品安全案件,把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清除出市场。 (二)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源头污染整治和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 (三)在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会同经贸委、农业厅、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 (四)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各种方式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等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五)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管,依法严肃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加大对非法制造和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和“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管理。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 (六)抓好对采供血、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检查,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范采供血(浆)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自觉守法意识。对非法采血(浆)行为要鼓励举报、投诉,并予以曝光,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七)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会同公安厅、药监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八)继续通过开展主题征文和知识竞赛、举办研讨会、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宣传合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宣传我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 (九)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和标识、盗版侵权制品、假冒专利,以及进出口侵权货物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会同科技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乌鲁木齐海关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葡萄酒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 (十一)在葡萄酒主产区和销区强化质量监管,加大整治力度。整治的重点领域是与葡萄酒生产、销售相关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和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葡萄酒生产、销售行为,依法取缔多次制售假冒伪劣葡萄酒及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企业及黑窝点,公开予以曝光。 (十二)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公安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加快推进“诚信新疆”建设工作 (十三)明确我区推进“诚信新疆”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继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诚信观念,倡导遵纪守法。 (十四)推动各有关部门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建立整规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五)结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和行业的诚信建设,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和行业自律活动。 六、加强法制建设工作 (十六)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建立和完善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联席会议制度。 (十七)继续抓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商品市场管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领域及活动中,继续积极探索和推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农业、建设、卫生等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也要相对集中,并加强执法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七、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建设 (十八)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整规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健全和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加强各级整规办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查、调研职能,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日常信息定时报送、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制度。加强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强化新闻宣传报道,推动整规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继续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狠抓重点品种和薄弱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紧紧抓住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七个品种,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抓住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注重从源头抓起,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二)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要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查源头、查窝点、查销售渠道,查包装来源,重点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坚决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农村。 (三)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食品安全联防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发挥执法部门的协同整治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跨地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增强执法整治效果。 (四)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严厉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档案,把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大其违法经营的成本。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切实解决以罚代刑问题。增强食品安全执法力量,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一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强《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选择一批优质食品品牌和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对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公开曝光。正确引导和把握舆论导向,防止恶意炒作。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鼓励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举报和投诉。充分发挥食品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和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 (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各种方式胁迫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行为和采集无《供血浆证》者血浆的行为,切实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七)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加大对非法制造和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和“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管理。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 (八)抓好对采供血、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检查,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范采供血(浆)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意识。对非法采供血(浆)行为要鼓励举报、投诉,并予以曝光,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三、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九)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立由吴仪副总理任组长,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等部门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十)继续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开展主题征文和知识竞赛,举办知识产权知识讲座,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宣传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公布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及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十一)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加以解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四、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十二)全面清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决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对群众和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酒类、肉类等商品,开展打破地区封锁的专项斗争。大力发展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促进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和有序竞争。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地区封锁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对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公开曝光,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五、加强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十四)加强法制调研,及时提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议,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着力研究解决重罚轻刑、以罚代刑的措施,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十五)继续抓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商品市场管理等领域,继续积极探索和推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农业、建设、卫生等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也要相对集中,并加强执法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十六)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诚信观念,倡导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推进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建立和完善信用惩戒机制。 六、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建设 (十七)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市场经济秩序评价指标和动态预警体系,加强市场经济秩序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十八)加强整规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的工作职责,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和联合督查制、目标责任制、回访制等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