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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局: 近年来,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当前市场竞争秩序仍存在诸如仿冒侵权、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问题。虽然去年进行了专项整治,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广大消费者深恶痛绝。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部署,市局决定,今年在继续深化服务型工商和“阳光”工程建设的同时,开展旨在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的反仿冒、反误导、反欺诈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以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大连为中心,以查处仿冒侵权、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市场竞争秩序总体上有明显好转:一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意识和诚实守信观念明显增强;二是仿冒侵权、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三是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案件明显减少;四是逐步形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保护机制和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力监管机制,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整治工作的内容和重点 整治工作要做到“三突出”,即突出涉及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突出影响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突出危及安全生产等违法违章行为,以食品、医药、烟酒饮料、服装百货、电器产品、农资、建筑装饰材料、电线电缆、钢材、房地产、建筑业、旅游、中介服务及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和行业为重点,强化对下列仿冒、误导、欺诈行为的执法检查: (一)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及其商业标识的仿冒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市场混淆,以及“傍名牌”等侵权行为。 (二)查处对商品质量、性能、产地、厂名厂址等方面作虚假表示,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采用虚假打折和降价、虚订合同、特许加盟、积分返利等手段进行的欺诈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三反”专项整治行动,是保障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需要,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全系统执法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公平交易处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工作,各职能处室分工负责。各分局要按市局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2、严格执法,讲求实效。要突出辖区特点,对已确定的整治重点,各分局、各部门要提前介入,在调查摸底、掌握线索的前提下,有的放矢开展工作。要抓住“春节”、“3.15”、“五一”、“十一”、“元旦”等节假日的有利时机,加强市场检查和日常监控,并做好以下“四个”结合:一是坚持“三反”与扶优保名牌相结合。组织开展商家“指认打假”活动。二是坚持“三反”与清除安全生产隐患相结合。协调质检部门查处不合格钢材、电线电缆、汽车配件、成品油、化学危险品等商品。三是坚持“三反”与增强企业竞争意识相结合。以组织“公平竞争进企业”活动为载体,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教育、交流、警示活动。四是坚持“三反”与提高工商干部的执法能力相结合。逐步探索适应促进企业发展,市局、分局和基层工商所相互连动的监管机制。 3、依法行政,严肃纪律。反仿冒、反误导、反欺诈工作涉及面大,特别是做为查处重点的有些违法行为情况比较复杂,查处工作难度较大,市局、分局和基层工商所相互间紧密配合,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执法格局。同时,要遵守有关执法办案纪律,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参与、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坚决追究其相关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的,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实现行政执法和舆论宣传联动。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违法分子,形成社会监督氛围。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其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5、跟踪督办,及时汇总。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分局要将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与检查,及时解决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市局将派人对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查处大要案件情况和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每月上报《“三反”情况统计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书面总结,于2004年12月底前报市局公平交易处。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