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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应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六十三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炊事员、司机等)赴民主也门工作。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民主也门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医疗队对具有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 三 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亚丁省、阿比洋省、哈达拉毛省。 第 四 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及其它物品,由也方根据其国家对国内卫生机构规定的规格和标准配给。 第 五 条 中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物资(酒类除外),并承担运抵亚丁港的费用。也方负责办理提取手续,支付关税和各种有关费用。 第 六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往返旅费由也方负担,同时负担他们在民主也门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炊具、空调设备、水电和房屋修缮)、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医疗卫生、差旅费、生活费。其生活费标准为:正副队长、正副主任医生和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一百五十第纳尔;医生、护士长、译员、每人每月一百二十第纳尔;司机每人每月六十第纳尔。其中百分之七十可以兑换货币支付,并允许汇出。炊事员的往返旅费由也方负担,生活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用由也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也门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也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也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 七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民主也门工作期间,也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 八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也方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民主也门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和往返旅费由也方负担,并按本议定书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 第 九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也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 十 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 十一 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十五个月。从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一九九○年七月十二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也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本议定书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在亚丁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崇魁 巴德尔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