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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台北市政府府社七字第093060628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改善社会风气,简化奠祭程序,减轻民众丧葬礼仪费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执行机关为台北市殡葬管理处(以下简称殡葬处)。 三、殡葬处得视参与联合奠祭登记人数多寡,安排适当礼堂并妥善布置,免费提供丧家使用。联合奠祭以每星期举办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增减场次。 四、联合奠祭由市长亲临或由本府各机关首长轮流代表市长主祭,并由亡故市民之所辖区区公所派员致祭。 五、联合奠祭提供免费服务项目如附表。但殡葬处得视实际状况,陈报本府社会局核备后予以增减。 六、参加联合奠祭应于殡葬处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八时至下午四时;星期六上午八时至十二时,星期日国定例假日不予受理。)持死亡证明书等相关文件至殡葬处第一殡仪馆或第二殡仪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 七、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殡葬处编列年度预算或结合民间捐款支应。 八、本要点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台北市政府办理联合奠祭免费服务项目: 一、礼堂。 二、布置(花牌、花山、花篮、花圈、布幔、地毯、大(小)灵桌、主灵位牌、香炉、烛台、酒杯、花瓶)。 三、供品(四果)。 四、司仪(限于奠祭,家祭自理)。 五、乐队(限于奠祭,家祭自理)。 六、诵经(限于奠祭,家祭自理)。 七、套棺(由家属申请使用,用毕归还)。 八、遗体冷藏十五日(逾十五日部分或退出联合奠祭者,仍依收费标准表收费,但因场次安排而增加之日数不计。) 九、遗体接运。 一○、遗体洗身 一一、遗体着装 一二、遗体化妆 一三、遗体大殓。 一四、骨灰罐封口。 一五、火化费(限亡者设籍本市者)。 一六、火化棺木(善心人士捐赠,需家属申请提供,用完为止)。 一七、骨灰罐(善心人士捐赠,需家属申请提供,用完为止)。 一八、礼堂冷气。 十九、茶、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