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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台北市立联合医院(94)北市医总字第094309006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以下简称本院)为维护各院区太平间之管理秩序,使病故患者遗体获得妥善照料,特订定本要点。 二、太平间业务之监督及管理,应指定各院区业务单位及专人管理之。必要时,得委托他人经营。前项受委托经营者,应指派专人为管理员。 三、太平间专责管理员(含委外)其任务如下: (一)管理员应确认遗体进、出太平间时之标记,并设登记簿分别登记,以备查考。 (二)负责太平间内外清洁,随时清扫刷洗并定期消毒。 (三)负责对于病故患者遗体之安全保管事项。 (四)维持太平间之秩序,禁止他人随意进出,防避狗、猫、鼠等兽类侵入咬损尸体事项。 (五)随时留意火烛、香烟,以防意外。 (六)其它临时性之太平间服务项目。 管理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巧立名目向病故患者家属收取费用。 (二)酗酒、赌博、偷窃、嚼槟榔、打斗、争吵、蓄意破坏公物。 (三)至病房、急诊、门诊等处招揽生意。 (四)中介丧家至公墓或灵骨塔之行为。 管理员为本院派任而违反前两项规定者,除依本院奖惩规定办理外,并得移送法办。 管理员为受托人派任者,违反前两项规定,除依委托经营契约办理外,并得移送法办。 四、凡因故死亡之病患一律由医护人员签发死亡通知单,交由管理员实时派员将遗体抬运移入太平间管理。 五、移入太平间保管之遗体,其停放时间,除特殊原因死亡者(如非自然死亡、无主尸、无名尸、法定传染病患等)外,以二十四小时为限。 六、非在本院院区死亡之尸体及无医护人员签发死亡通知单者,一律拒绝借用停放。 七、相关人员需要认尸或探视遗体,应事先与管理员联系会同进入;法定传染病致死之遗体,应依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八、对遗体奠祭时应与管理员联络,其奠祭除简单之上香、供奉食馐等以不妨碍院内安宁及善良风俗之情事,其它一律禁止。 九、路倒病人死亡或无眷属之单身遗体,管理员应即通知本院社会服务室派驻院区之人员尽速作妥善之处理。 十、对于遗体随身遗留之物品,应由院区护理同仁会同驻警清点,并详列清单,交由驻警队保管,以便通知家属签收领回,再将遗体移送太平间保管。但遗留物经依法定程序公告,仍无人认领者,应依法缴交国库。 十一、停放于太平间遗体运出时,应由认领之家属签具认领单,始可放行。 十二、遗体之推送、停放、保管系属服务性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人员应以慎重态度及尊重家属方式处理。 十三、停放太平间之遗体,其收费项目依台北市殡葬管理处所定之标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