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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指示精神,按照《天津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办发〔1999〕67号)的要求,全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65个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的1016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 淡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其中的635项(其中,审批事项333项,核准事项290项,备案事项12项),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06项,审批、核准事项改备案事项146项,下放区县及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29项。审批、核准事项精简比例达到40.5%。 现将《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方案》中保留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对其进行规范。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之外,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及若干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受理,相关部门参与意见或会同审批,并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答复,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二、凡《方案》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方案》公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及单位应立即停止审批。其中涉及到地方法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决定;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凡《方案》中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和各区县及有关社会机构搞好衔接,确保落实。 四、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强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和方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五、《方案》中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今后,对新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严格控制,依法设立。除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增设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确认。同时,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做到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六、《方案》中有关清理事项的负责部门和单位因机构改革予以撤并或调整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出现疏漏。 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2项) 1.发行地方企业债券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市权限内的项目管理(包括立项、可行、借用外资限额以下项目等) 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外借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二)核准事项(3项) 1.进口设备免税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2.列入市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 依据:《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十部门关于我市促进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3.汽车更新优惠证 依据:《汽车更新办公室关于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的通知》 市经济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0项) 1.企业破产兼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企业调整盘活土地存量及工艺专业化重点审查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3.工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等(市内限额保留) 依据:《市政府关于全市工业技术改造工作由市经委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4.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增加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授权管理单位和扩大专用章适用商品范围的通知》 5.民用爆破器材的购销 依据: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6.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7.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 8.企业合并、重组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9.进口设备免税及国内设备抵免所得税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10.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项目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3项)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施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工业企业划型 依据:《国家经委、计委、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2项) 1.监理企业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境外企业进市承包工程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3.外地建筑企业进津施工 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建筑企业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城市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年度投资计划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效率的若干规定》、《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7.住宅项目投资计划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效率的若干规定》、《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8.全市大中型(3000万元以上投资)公共建筑初步设计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效率的若干规定》、《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9.全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全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依据: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效率的若干规定》和《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10、新建工程、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发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11.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核准事项(19项) 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招投标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监理工程师注册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4.建筑行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含质量保证资料员、防水施工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监测鉴证抽样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长十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天津市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许可证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塔式超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6.造价工程师、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7.新建住宅或商品房配套建设供热设施规划前期供热证明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想定》 8.天津市工程项目建设机构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0.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1.外地监理企业进市 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2.工程勘察(含桩基检测)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项目经理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外地及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担任务 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5.天津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注册建筑师条例》 16.建筑结构材料和特种材料准用证(含水泥产品、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用冷轧带肋钢筋、墙体材料、防水材料、建筑管材、管线、建筑门窗、建筑涂料、烧结砖、建筑工程用水器具设备及外地进津混凝土预制构件进津产品质量认定、外地进津建筑门窗的产品质量认定) 依据:《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 17.混凝土制品生产企业资质(含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预应力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依据:《建设部关于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8.天津市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证 依据:原劳动局发布的《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 19.分包施工企业市场准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市容管理办公室 审批事项(1项) 户外广告设置、整修后街道再装修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市容管理规定》、《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核准事项(1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0项)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 依据:《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 2.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依据:《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 3.技术项目涉外参展科技保密 依据: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4.天津信息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及实施方案 依据:《市政府〈关于成立天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5.引进国外技术管理类人才项目立项(市级项目) 依据:《中央引进国外智力小组办公室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科技交流、参加国际科技会议及高科技园区内科技经贸临时出国任务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转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7.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8.实验动物管理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 9.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申请 依据:《原国家科委、外交部印送〈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0.以个人会员身份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申请 依据:《原国家科委、外交部印送〈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10项) 1.外商投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认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原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3.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 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4.在境内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 依据:《科技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6.中央驻津科研院所、市属科研院所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本市科技企业科技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发布〈天律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7.市科技成果鉴定 依据:原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8.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密级 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9.非银行卡(含IC卡)应用项立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变更 依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市海洋局 (一)审批事项(3项)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 依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在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涉及保护对象活动 依据:《国家海洋局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与外方签署涉及海洋自然保护区协议 依据:《国家海洋局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核准事项(5项) 1.海域使用管理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海洋石油平台勘探开发管理 依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海洋倾废管理 依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教育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4项) 1.来华留学生:JW202表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使用1997年新印制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的通知》 2.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的设置和调整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校设置暂行条例》,教育部发布的《民办高校设置暂行规定》 3.普通中专、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小窗专业设置与调整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暂行条例》 5.普通高校教学、科研等组织机构设置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机构设置的意见》 6.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7.市属高校自筹5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扩建项目的立项及扩初设计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8.教委系统科研成果鉴定 依据:原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9.高等学校新增建的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10.普通高校招收和培养香港、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 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台办、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11.聘请外籍专家、外籍教师任教 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发布的《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老师的规定》 12.具有举办函授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在津设立函授站(或分校)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科教育的意见》 13.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14.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 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二)核准事项(13项) 1.自费出国留学资格(JW109表)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护照审批表(JW108表)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的《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 3.成人学士学位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4.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 5.设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办学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6.教育系统内人员调动、核定高校编制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7.普通高校科级干部职数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确定国家机关部分行政职务的实施意见》 8.普通大中专毕业生资格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发布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 9.教育系统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0.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1.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合作办学 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发布的《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教育系统各类人员出国(境)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 13.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9项) 1.外派劳务项目立项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2.在津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3.外国及台港澳企业设立驻津代表机构 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4.经贸团组因公出国 依据:《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 5.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一般配额商品、特定商品目录及有关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6.外派劳务出国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 7.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8.加工贸易业务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核准事项(10项) 1.进口机电产品维修站 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开展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及零配件寄售业务的管理规定》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经营权 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3.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4.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登记制的通知》 5.登记制以外的各类外贸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 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7.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8.我市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 依据:《外交部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 9.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10.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 市商业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4项) 1.设立拍卖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酒类生产和销售(批发零售)许可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3.批发市场的组建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4.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3项) 1.化肥经营企业资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 2.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 依据:《市政府批转关于加强我市大中型商业设施项目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3.天津商品交易会 依据:《市政府批转天津市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交通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项) 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海上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设立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二)核准事项(7项) 1.组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企业 依据:交通部、铁道部发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经营许可 依据:交通部发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3.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变更 依据:交通部发布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 4.海员证批件 依据:《交通部关于授权和公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的通知》 5.组建国际海运船舶公司 依据:《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 6.国际集装箱航运企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7.联运企业的组建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 市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项) 口岸外贸仓储业经营许可 依据:《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核准事项(1项) 天津二类口岸对外开放(或关闭) 依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农业办公室 (一)审批事项(4项) 1.饲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饲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天津市基本菜田征占 依据:《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3.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4.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二)核准事项(1项)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审批事项(1项) 因公出国审批及护照、赴港澳地区通行证签发 依据:《国务院批转关于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责范围的规定》 市公安局 (一)审批项目(44项) 1.金融安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营业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2.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的审建、验收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和防护级别规定》 3.大型集会、烟花晚会、灯会、展览、商贸交易、文化体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含生产、储存、销售、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存车处(场)的建立和经营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存车业管理办法》 6.消防水源使用证 依据《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7.拆除、移动消火栓、消防水源 依据:《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8.临时占用道路的消防 依据:《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9.机动车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0.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1.客运出租汽车治安许可证、经营单位治安许可证、客运汽车车站治安许可证、客运长途汽车治安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1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准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户口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4.蓝印户口审批 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5.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 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16.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准许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销售准许证 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17.剧毒物品的生产、使用、购买、储存、经销治安合格证 依据:《天津市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 18.剧毒物品运输证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 19.特殊工作用犬 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20.犬类经营许可证(犬类展览、表演、犬类销售、犬类养殖)、犬类准养证 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21.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22.烟花爆竹经销许可证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3.爆炸物品购买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4.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5.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6.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7.爆炸物品运输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8.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9.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30.印章业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31.废物、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许可证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32.旅馆业许可证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33.典当业许可证。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34.拍卖业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35.印刷业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36.旧货业许可证 依据:原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发布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37.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实施意见》 38.爆破员作业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9.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0.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1.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枪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枪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二)核准项目(16项) 1.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公共休闲服务场所治安合格证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3.边境通行证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 5.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6.消防产品生产、销售 依据:《天津市消防条例》 7.企事业单位组建经济民警队伍及管理机构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 8.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专业资格 依据:《天津市消防条例》 9.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企业消防资格 依据:《天津市消防条例》 10.临时建筑消防设施 依据:《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 11.运送金融物品的免予检查证、运钞车的免检通行证、运钞车的购置 依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1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建筑内装修工程消防施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建筑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技术标定及业务管理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15.机动车驾驶证登记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16.机动车生产厂产品定型及申报目录 依据: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 市国家安全局 (一)审批事项(1项) 涉外建设项目关系国家安全事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1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市民政局 (一)审批事项(6项) 1.建立有偿服务性公墓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 2.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评残调级 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易地入伍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和家庭变迁的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5.社团登记、撤销、变更、注销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6.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10项)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农村退伍伤残军人农转非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办法》 2.丧葬用品经销许可 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域界限的调整及边界争议的调处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4.批准烈士、追认烈士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5.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进津安置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6.外国人在天津收养子女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7.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 依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9.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婚姻登记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规定》 10.大陆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 依据: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市司法局 (一)审批事项(2项) 1.劳教人员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仲裁委员会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核准事项(10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申领基层工作者执业证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3.司法鉴定专门机构设立、注销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专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4.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6.申请法律援助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7.社团、院校、其他组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8.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9.公证处设立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10.申领公证员执业证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市人事局 (一)审批事项(13项) 1.新建事业单位执行工资标准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行政人员执行工资标准的通知》 2.区县、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职务职数设置及变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天津市委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确定国家机关部分行政职务的实施意见》 3.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和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4.成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人才市场)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5.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6.吸收录用干部 依据: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7.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依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关于下达2000年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8.机关事业单位落实政策人员复职、复薪 依据: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 9.人才引进与干部调入进市 依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10.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 11.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含全日制院校硕士、博士毕业生见习期满,外省市调入、军队转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2.干部家属“农转非” 依据:公安部、原粮食部、原国家人事局发布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前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 13.获得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高级专家提高离退休费比例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核准事项(1项) 市政府给予公务员奖励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记二等功 依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批事项(1项) 处级和处级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批事项(9项) 1.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3.特殊工时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的通知》 4.招聘职工和职业介绍广告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5.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6.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报告〉的通知》 7.锅炉安装、修理、改造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估单位的资格及管理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9.职业介绍机构资格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二)核准事项(5项)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外地进津安装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2.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 依据: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规则》 3.锅炉设计 依据:《国务院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4.锅炉房的设置 依据:劳动人事部发布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5.天津市建筑企业安全资格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 市财政局 审批事项(2项) 1.外汇及非经营性外汇管理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依据:中办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6项) 1.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国有股权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配股权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七项费用 依据:市计委、市国资局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再补充意见》 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发行股票时国有股权的管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5项) 1.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时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 依据:《市国资局关于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资产评估价值与谈判达成价值差距在10%以上的确认 依据:市计委、市国资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有资产评估立项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5.“房地产空转”试点企业土地“空转”转为“实转”运作中资产的注入 依据:《国资局关于对土地“空转”转为“实转”运作中办理有关手续的意见》 市物价局 审批事项(3项) 1.实行收费许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国家机关、中介机构收费和其它重要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2.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资质、人员资格 依据:《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 市统计局 审批事项(1项) 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报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3项) 1.食盐运输准运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 2.食盐批发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 3.食盐零售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2项) 1.食盐定点生产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 2.开发资源、开办制盐企业 依据:《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 市技术监督局 (一)审批事项(5项) 1.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颁发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计量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3.出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本试验结果通知书 依据: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4.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5.质量监督检验所、站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核准事项(12项) 1.国家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 依据:《国家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3.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和复查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验 依据:《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5.计量标准考核、复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6.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认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7.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8.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9.企业执行标准登记和审验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办法》 10.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办法》 1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验收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12.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2项) 1.部分城市详细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临时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核准事项(7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3.土地登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国有土地划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选址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6.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7.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市市政工程局 (一)审批事项(9项) 1.占用和挖掘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 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依附桥梁架设各种管线 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5.超重车辆过桥 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6.排水规划出路的确定 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7.新建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的连接 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8.排水许可 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9.公路超限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2项) 1.排水河防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排水工程设计 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3项) 1.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住宅合作社 依据:市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3.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10项) 1.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房地产经纪单位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级、单位房屋置换企业资质、房地产中介、开发企业置换公产住房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4.房屋拆迁单位资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规定》 5.房地产经营单位资质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6.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及管理人员资格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8.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格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9.房屋拆迁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10.工业调整和三改企业产权转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市公用局 (一)审批事项(6项) 1.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3.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 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4.供水企业资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 5.城市地下水开采量计划 依据:《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城市地下水凿井 依据:《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6项) 1.建设液化石油气站及液化石油气供气站准销资质及年审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2.经营燃气的企业资质证书申领、年审及企业、供气站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消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3.燃气器具维修、安装企业资质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4:燃气器具品牌准销资格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5.燃气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6.燃气管道设施设计、施工、维修、安装资质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 市地质矿产局 (一)审批事项(3项) 1.矿业权流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2.地热井开采利用方案、回灌方案及措施 依据:《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3.地热开发利用项目 依据:《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二)核准事项(5项) 1.地质勘察单位资格 依据: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施工单位资质 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5.矿产资源开采的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市园林管理局 审批事项(2项) 1.迁移、砍伐树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占用绿地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市环境保护局 (一)审批事项(10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核发《排污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4.转移固体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5.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资格认证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 6.污染源治理项目资金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征收排污费办法》 7.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的闲置、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8.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 9.夜间施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0.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立项、退役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薄抵发布的《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二)核准事项(14项)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2.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 3.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4.建立、建设自然保护区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5.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6.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7.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甲、乙级专项设计证书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8.电镀生产许可证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9.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0.进口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乙级证书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2.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13.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及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4.企、事业单位产生暂时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的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市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批事项(2项) 1.人防工程(含结建人防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人防工程、通信警报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市粮食管理局 核准事项(2项) 1.粮食批发企业资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2.在津销售面粉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的管理通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6项) 1.发布烟草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局发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3.印刷商标单位证书 依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4.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及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 5.对外劳务合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 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6.企业自用粮收购资格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7项) 1.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2.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4.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5.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6.商品展销会登记 依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7.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6gt;》 市农林局 (一)审批事项(14项) 1.林地使用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捕捉、驯养繁殖国家保护二级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林木采伐、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7.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9.分装肥料登记 依据:国家工商局、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 10.发布农药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1.国内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 12.国外引进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 13.国内森林植物和森林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 14.国外引进森林植物和森林植物产品检疫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 (二)核准事项(2项) 1.复混肥、配方肥、床土调酸类产品检验登记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暂行规定》 2.农药登记(含农药田间试验)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市水利局 审批事项(6项) 1.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在行洪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取水许可证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4.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 5.河道管理范围内和保护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开垦荒坡地,采伐林木,在山区、丘陵区修建工程、开办矿山企业和其它大中型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市水产局 (一)审批事项(8项) 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2.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3.跨界捕捞专项(特许)许可证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 4.渔港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水上、水下施工等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渔业捕捞许可证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 6.渔船马力双控指标(渔业捕捞强度控制)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7.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8.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核准事项(3项) 1.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研制渔业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 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发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3.进出渔港签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市畜牧局 (一)审批事项(9项) 1.生产已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 2.第四、五类新兽药研究、生产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 3.兽药(含兽药制剂)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 4.兽药经营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市区管理范围内动物防疫合格证(含犬类饲养场的防疫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已生产兽药产品再注册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兽药广告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 9.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核准事项(4项) 1.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车间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种畜禽进出口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研究、生产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4.畜禽新品种 依据:农业部发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档案局 (一)审批事项(5项) 1.赠送、交换、出卖兼有档案性质的文物、古本图书资料或者其复制件 依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2.非国家所有档案的所有者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本市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及以下档案和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 依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4.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者,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依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5.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变更或者撤消 依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1项)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认定 依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市教育局 (一)审批事项(8项) 1.成立中小学青少年军警学校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 2.普通高中(含职业高中)招生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小学举办各种竞赛活动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 4.成立基础教育国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不含小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5.肢残学生中考体育加分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6.普教系统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 7.普教系统校园网建设立项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 8.设立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二)核准事项(13项) 1.国家教委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定点厂申报推荐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国家教委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定点厂管理办法》 2.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3.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 4.市级优秀教师、国家级优秀教师评选、推荐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奖励暂行规定》 5.评选特级教师 依据: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6.普教系统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7.国家级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中学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 8.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成立社会团体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9.职业高中学校(职业中专)招生录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0.职业高中学校(职业中专)毕业生审定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颁发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各类暂行规定的通知》 11.成立托幼园所登记注册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 12.市级和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评估定级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对职业高中开展评估、认定“省级重点职业高中”的通知》 13.评选奖励基础教育成果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市卫生局 (一)审批事项(8项) 1.采供血执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包括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外国医师在津行医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护士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包括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用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有关公共卫生许可(包括放射性工作、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等)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建设部、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6.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及变更(包括医疗机构、中医机构、社会办医机构、个体行医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机构等)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外经贸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医用高压氧舱设置 依据: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 8.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质量认定 依据:卫生部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核准事项(5项) 1.建设项目预防性及职业卫生的审查、验收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2.医疗广告 依据: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依据:卫生部发布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5.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等级 依据:卫生部发布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3项) 1.一级以上等级裁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改变公共体育场地性质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3.设立业余无线电台 依据:原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二)核准事项(2项) 1.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全国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全国救生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国游泳协会救生员培训中心管理办法》 2.成立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批事项(3项) 1.特殊困难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2.药物流产个人许可证 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颁发〈米非司酮终止早期妊娠应用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培训合格证〉的通知》 3.药物流产机构许可证 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颁发〈米非司酮终止早期妊娠应用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培训合格证〉的通知》 市广播电视局 (一)审批事项(10项) 1.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3.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4.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5.有线广播电视转播节目频道 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 6.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设计、安装及播出 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广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7.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依据: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影视制作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9.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0.音像制品零售、出租 依据: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 (二)核准事项(12项) 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台的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及节目频道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3.设立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 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4.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机构 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5.电视剧制作 依据: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6.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 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7.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 8.设立音像出版单位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9.设立音像复制单位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0.设立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1.音像制品进口 依据: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12.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市文化局 (一)审批事项(7项) 1.文物经营、文物拍卖、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 2.对外文化交流项目、人员派出和引进经营机构及场所 依据: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3.美术品拍卖 依据:文化部发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4.演员个人领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5.营业性演出 依据:文化部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许可证及发行、放映单位的变更、终止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 7.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2项) 1.开办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文化业娱乐业管理办法》 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21项) 1.本市单位订阅港澳台报纸、期刊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港澳台报刊进口管理的规定》、《关于执行〈关于港澳台报刊进口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2.外地报社、期刊社在我市建立记者站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3.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4.天津市印刷企业变更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5.天津市印刷业许可证及出版物印刷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6.出版物进津印刷许可证、出版物异地印刷许可证及境外印刷品印制许可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7.连锁经营商店办书店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连锁经营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8.出版物发行网点整体布局及设立大型零售书店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9.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依据:《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0.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出版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 依据:《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1.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或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连锁销售组织;组建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改变名称、经营范围 依据:《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2.举办地方或专业性的书报刊订货、展销活动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3.出版单位在注册登记城市之外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注册登记地址之外另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1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媒体非卖品 依据:《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5.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委托复制电子媒体非卖品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6.涉外版权合同登记 依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7.外地出版单位在本市设立发行分支机构或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书报刊批发单位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8.申请设立出版物(书报刊)批发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组建出版物批发、零售交易市场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0.设立以读者俱乐部等形式进行书报刊交流、销售活动的经营性组织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1.报纸、期刊一般事项变更(期刊开本、报纸开版、发行范围、报纸临时增版、增期、期刊增刊、变更社长、总编(主编)、法定代表人)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关于颁发〈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26项) 1.设立图书、报刊出版单位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2.创办报纸、期刊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3.报纸、期刊的各项重要变更(报刊更名、改变主办、主管单位、文种、业务范围、刊期、合并或分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4.核发书号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 5.图书出版计划、图书及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计划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关于出版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6.出版社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及注销登记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变更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非卖性连续出版物)准印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9.印刷业许可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10.本市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本市之外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书报刊发行单位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1.申请发行或展销境外书报刊(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2.在本市设立全国性的书报刊连锁销售组织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3.申请从事出版物(书报刊)总发行业务的单位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4.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 依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5.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登记和认证 依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登记和认证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6.对本地区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17.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经济性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18.核发全市电子出版物、电子媒体非卖品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关于使用统一〈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通知》 19.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总发行业务;设立全国性的电子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除新闻出版署核准经营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发行单位外,其他单位发行或展销境外出版物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0.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企业类型、合并或者分立及终止复制活动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1.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3.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业务范围、经营性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终止出版活动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4.申请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书报刊零售书店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5.向报社、期刊社核发记者证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关于期刊社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2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项)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 依据:国家民委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二)核准事项(2项) 1.赴伊斯兰教国家宗教院校自费留学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关于伊斯兰教涉外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2.自费出国朝觐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等7个单位发布的《关于自费朝觐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宗教事务局 (一)审批事项(1项) 宗教活动场所 依据:《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二)按准事项(2项) 1.宗教社会团体登记 依据:国家宗教局、民政部发布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出版和印制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 依据:《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审批事项(2项) 1.华侨、港澳同胞回国(内地)安居安置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 2.各单位、团体、个人与香港民间交往的有关事宜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处理内地与香港民间交往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核准事项(3项) 1.华侨类社会团体审查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2.“三侨”学生升学加分认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3.归国华侨身份确认 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 市农业机械局 (一)审批事项(1项) 市级农机鉴定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1项) 农机维修网点的认定 依据:《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市旅游局 (一)审批事项(1项) 设立国内旅行社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7项) 1.导游人员资格等级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3.旅游涉外饭店星级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4.设立国际旅行社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5.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 依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6.新建中外合资、合作旅游饭店项目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7.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市专利管理局 核准事项(3项) 1.专利资产评估确权 依据:中国专利局、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 依据: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3.专利广告出证 依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市港务局 审批事项(1项) 港口岸线的使用 依据:《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 市交通局 (一)审批事项(8项) 1.危险货物运输业 依据:交通部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水路运输企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4.汽车租赁业户 依据: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5.道路运输业户 依据: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6.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7.汽车维修企业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许可证 依据: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二)核准事项(5项)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 依据: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船号考试发证 依据: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地方船舶设立水上电台 依据:《交通部关于同意对地方船舶电台实行行业管理的批复》 5.与通航有关的建筑设计方案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市地方铁路局 审批事项(2项) 1.专用线与地方铁路接轨 依据:《市政府批转市计委、交委、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地方铁路发展的几点意见》 2.铁路道口的新建、拆除 依据:原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原农牧渔业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项)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1项) 无线电设备进关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市地震局 (一)审批事项(1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项目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二)核准事项(1项)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依据: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 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批事项(1项) 药品零售企业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核准事项(1项) 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 依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 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核准事项(3项) 1.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 依据:原化工部发布的《化工生产企业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 2.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3.申报农药生产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原化工部发布的《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备案事项 市经济委员会 1.技术改造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投资在一千万元或三百万美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 3.组建企业集团 4.1000千伏安以上新装用电、用电增容 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1.中央驻律建筑业企业 2.中央驻津建设监理企业 3.工程造价概预算程序软件 4.村镇规划建设 5.市建设工程报建 6.招标标底 7.招投标合同鉴证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9.现有建筑接层工程抗震设防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非工系统组建企业集团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举办市级技术交易会 2.市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 3.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4.技术贸易机构照前审核 5.民营科技企业照前技术经营资格审核 市教育委员会 1.高校申请成立校办企业 2.各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主办的学报、期刊的创办、增刊、更名等事项 3.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未经评审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市属高校自筹基建小型项目计划 5.对外汉语教学资格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易货贸易 3.对外开展中小型补偿贸易 4.符合条件企业在非敏感、非热点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5.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6.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 7.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 8.外国政府无偿援助项目 9.援外项目 市商业委员会 1.直属及归口企业设立三资企业项目 2.商业社团成立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 4.组建企业集团 市政府农业办公室 1.技术合同认定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3.农业行政执法证 市公安局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专业资格 2.机动车辆抵押登记 3.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单位资质 4.使用进口消防产品登记 5.美容美发场所治安 6.刻制公章(印)审核证 7.犬类临时逗留证 市民政局 1.革命烈土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2.婚姻介绍机构 3.本地入伍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4.运尸车辆准运 市人事局 1.机关事业单位长期进藏人员提高退休费 2.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 3.干部调出我市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电梯安装修理安全资格 2.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资格 3.制冷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 4.制冷设备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质 5.就业训练、转业转岗训练及培训经费 6.用人单位使用自定劳动合同书 7.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8.劳动模范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市属小型企业划转属地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3.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4.股份制企业有偿使用国家股份股利 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销售单位加工碎盐准产证 市技术监督局 1.企业产品标准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员 4.注册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 5.质量认证培训机构 6.产品使用采标标志 7.企事业单位计量检测体系评定 8.咨询机构的认证 市公用局 1.燃气设施迁移 2.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3.经营燃气器具 市地质矿产局 区县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构的资格 市环境保护局 1.生产、经营、贮存、使用有毒化学品单位的关闭、停产、合并、转产及停用 2.生产、经营、贮存、使用新的有毒化学品种类 3.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维修许可证 市粮食管理局 大型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企业的农村粮食收购 市农林局 1.兴建农林系统经营服务性组织 2.临时占用林地 3.开展植物可检疫对象试验研究项目 4.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项目 5.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 7.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方案 8.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9.外国人在本市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10.外国人在本市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11.建设项目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影响 12.建设项目对我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 市畜牧局 1.进口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许可证 2.开办犬类交易市场 市水利局 1.度汛应急工程建设项目 2.行洪河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 3.水利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立项设计 4.区县水利规划 5.填垫河湖水面 6.海岸滩涂治理开发 市水产局 1.设置渔业陆地电台 2.设置渔业船舶电台 3.渔船修造厂的认可 4.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的认可 5.渔船船用产品工厂的认可 6.渔业船舶船名号 7.进口渔业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 市档案局 1.企业档案馆的申报登记 2.档案馆开放档案 3.各级各类档案馆名称代码申报 4.对企业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国家一级认定' 市教育局 1.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直属单位所办的校办三产工商、税务登记 2.学籍管理 3.九年义务教育规范化乡镇 4.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技能鉴定 5.教育局系统学校成立校办企业 6.校舍拆改、装修 7.教育局系统小土建计划 8.国家二级运动员 市广播电视局 1.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2.从事音像制品放映业务, 3.音像资料馆的设立 4.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5.输出、输入科研教育电影片 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1.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 2.举办地区性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 3.设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 4.教育系统开办书店 5.大中型商场、商厦、超市、宾馆等服务设施内开办书店 6.申请设立大中专教材代办站或发行网点 7.新闻出版系统科研项目计划 8.报刊定价 9.对外合作出版项目 10.电子出版物年度出版计划 11.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等内部资料 12.著作权质押合同 13.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 14.期刊由16开变更为国际开型 15.期刊由32开变更为国际开型 16.变更报纸定价 17.变更期刊定价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1.规范民族学校办学行为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合格证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1.各单位、团体、个人接受港澳各类基金会资助活动 2.应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邀请出访和参加侨社、侨团的庆典活动 3.涉侨宣传报道 市农业机械局 1.部级农机鉴定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2.农机维修人员的资格 市旅游局 重点旅游项目 市专利管理局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 市交通局 1.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荐 2.船舶抵押权登记 3.船舶所有权登记 4.船舶国籍登记 5.光船租赁登记 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审批事项(1项)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市经济委员会 审批事项(11项) 1.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案 2.中小企业改制方案 3.工业企业科学管理体系达标 4.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额度 5.工业系统协会的成立 6.工业经济联合体的组建 7.废旧金属冶炼、加工改制生产单位的建立 8.组建各类有限责任公司 9.企业停产整顿 10.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物品、溶解乙炔气项目 11.工业锅炉增容 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0项) 1.住宅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2.工程计价依据 3.天津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4.市级文明工地评审 5.外地进津企业优质工程奖励资金 6.新四区试点小城镇城建税工程项目 7.新建商品房售房供热配套证明 8.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9.非标准城建新技术、新产品使用认定 10.中标通知书 (二)核准事项(18项) 1.安居工程投资计划 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许可证 3.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 4.水泥输水管生产许可证 5.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 6.水泥生产许可证 7.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 8.天津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9.天津市优质工程 10.招标方式 11.招标人资格 12.投标人资格 13.招标申请 14.北方节能住宅项目 15.新建住宅配套供热设施申办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前期登记 16.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的核准 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赴外地承接任务证明 18.抗震设防小区规划工程项目抗震裂度的确定 市市容管理办公室 审批事项(1项) 夜景灯光设置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审批事项(1项) 净资产500万元以上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3项) 1.驻津科研院所、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纳入本市科研序列管理 2.市自然科学技术领域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育才工程 3.市科普工作项目(活动) (二)核准事项(1项)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技术评估 市教育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3项) 1.教委系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 2.建筑工程财务拨款 3.教委系统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二)按准事项(4项) 1.科研、教学用品免税 2.留学归国人员购免税个人用汽车证明 3.人才市场举办招聘应届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 4.成人高等院校学员学籍变动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3项) 1.委属企业在外省市注册 2.组建企业集团 3.社会集团(企业)购买专控商品 (二)核准事项(2项) 1.国际联运计划 2.两纱两布出口经营权 市商业委员会 核准事项(2项) 1.实施市场准入商品质量标准 2.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资格 市交通委员会 审批事项(1项) 组建企业集团 市政府农业办公室 审批事项(1项) 乡镇企业组建集团 市公安局 (一)审批事项(5项) 1.举办犬类展览、表演 2.保安机构合格证 3.出海船舶户口簿 4.出海船民证 5.市政消防水源设计 (二)核准事项(5项) 1.路边餐饮业治安 2.公共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治安合格证 3.公共游览场所治安合格证 4.强制火化通知书 5.市政消防水源验收意见书 市民政局 审批事项(4项) 1.社区服务证书 2.社团收取会费 3.易地退休退职人员接收(移交并入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 4.有偿服务性公墓跨地区设办事处 市司法局 审批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市人事局 审批事项(3项) 1.市内干部调整 2.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 3.成人学校开办专业证书教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事项(5项) 1.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单位,定点销售单位 2.放心早点工程 3.集体企业转为全民企业 4.安全阀校验资格(转技术监督局) 5.高层或多层建筑内设置锅炉房 市财政局 审批事项(2项) 1.无线移动电话的专控审批 2.企业的专控车辆审批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核准事项(1项)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家资本金核定 市物价局 审批事项(2项) 1.企业定价证 2.部分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 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核准事项(2项) 1.纯碱、烧碱用盐的生产、销售计划 2.盐田生物捕捞、收购许可证制度 市技术监督局 (一)审批事项(1项) 计量捡定人员复查 (二)核准事项(7项) 1.计量标准复查 2.商品条码监督执法裁定 3.组织机构代码监督执法裁定 4.市局委托执法活动 5.对纤维制品质量现场行政执法裁定 6.产品计量方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定 7.市级经销商品信得过单位 市市政工程局 审批事项(5项) 1.改动道路结构及使用功能 2.企业专用公路改为国有公路 3.地铁所辖范围内施工 4.封闭或报废城市道路 5.机动车试刹车路线 市房地产管理局 审批事项(5项) 1.涉外人士、涉外企业购房 2.外地单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购买房屋 3.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购买私房 4.单位调房 5.房屋互换 市公用局 (一)审批事项(3项) 1.销售液化石油气钢瓶 2.客运出租汽车站许可证 3.城市地下水回灌量计划 (二)核准事项(2项) 1.建筑工程用水器具及设备准用证 2.核准冷却塔使用证 市地质矿产局 审批事项(2项) 1.地热井报废与维修 2.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勘项目 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事项(1项)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丙级专项设计证书 市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批事项(3项) 1.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2.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 3.人防生产设备厂资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批事项(3项) 1.商标准印证 2.小轿车临时经营许可 3.有奖促销广告 市农林局 (一)审批事项(2项) 1.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2.采伐或采集珍贵树种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二)核准事项(2项) 1.肥料产品广告 2.农药田间试验 市水产局 核准事项(2项) 1.船用产品检验 2.渔船检验 市畜牧局 审批事项(2项) 1.兽医从业人员 2.犬类展览表演活动 市教育局 (一)审批事项(14项) 1.教学仪器新设备、新技术鉴定 2.教学仪器设备订购合同 3.利用校舍、场地发展校园经济 4.天津市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准购证 5.市级培养体育人才试点学校 6.职业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 7.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教材征订 8.特殊教育学校申报义务教育示范校 9.学生劳动基地的认定 10.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评估定级认定 11.教育局系统校办工业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2.教育局系统校办企业进口原材料、设备 13.中外合作设立职业高中、中专 14.非生产用小汽车管理 (二)核准事项(5项) 1.教育局系统校办企业产品鉴定 2.全市十八个区县及市局直属单位所办三产企业免征所得税 3.教育局系统校办企业起草、修正标准及采用国际标准 4.教育局系统校办工业企业免税 5.教育局系统工业产品许可证申报、整顿、审查 市卫生局 (一)审批事项(1项) 农村家庭接生员资格 (二)核准事项(8项) 1.食品广告内容 2.外地进津销售消毒用品准销证 3.外地进津销售一次性医疗产品准销证 4.外地进津销售化妆品准销证 5.外地进津销售杀虫灭蚊产品准销证 6.外地进津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准销证 7.外地进津销售食品准销证 8.外地进津销售药品准销证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审批事项(4项) 1.命名天津市社区体育先进街 2.体育示范乡镇 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4.除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保留审批外,其余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取消审批。 市广播电视局 (一)审批事项(3项) 1.有线电视点播系统安装 2.共用天线系统 3.经营生活服务录像 (二)核准事项(5项) 1.歌舞厅音像制品准放 2.音像制品邮寄 3.音像资料翻录证 4.音像制品运输、传递 5.有线广播电视自办节目频道 市文化局 审批事项(2项) 1.文化系统开办录像放映单位 2.电影院的改建、迁建 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审批事项(5项) 1.进市书报刊售前查验 2.关于出版单位稿酬标准 3.新闻出版科技成果鉴定 4.创办非正式报纸 5.创办非正式期刊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项) 天津市伊斯兰教活动场所 (二)核准事项(2项) 1.伊斯兰教社会团体 2.伊斯兰教内部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审批事项(1项) 归国华侨职工国外工龄的计算 市旅游局 (一)审批事项(2项) 1.市内一日游 2.举办旅游交易活动 (二)核准事项(2项) 1.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2.旅游产品定点生产企业 市食品工业办公室 审批事项(1项) 食品工业企业准产证 市交通局 (一)审批事项(5项) 1.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2.道路班车客运线路 3.汽车客运站 4.营运证 5.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 (二)核准事项(11项) 1.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 2.机动车教练场许可证 3.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 5.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 6.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 7.救生衣产品许可证 8.道路非营业性货物运输 9.客(轿)车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10.汽车专用检测设备计量可检定 11.船舶装载危险货物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审批事项(1项) 机动车辆清洗站新建、改建、扩建 市渤海化工集团 核准事项(1项) 农药登记 下放事项 市人事局 1.机关事业单位农业一线科技人员浮动工资转固定工资 2.机关事业单位晋升处级职务工资 3.从事市政建设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 4.辞职接转干部身份 5.辞退接转干部身份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使用 市物价局 服务行业档次 市市政工程局 1.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 2.公路绿化设施 市房地产管理局 1.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2.单位公有住房、新购建住房出售 3.房屋准拆 市畜牧局 五县管理范围内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市教育局 1.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达标验收 2.社会力量办小学(含民办小学) 市卫生局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查(下放给有关学术团体)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1.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2.命名天津市群众晨练健身辅导站 3.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下放到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许可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个人许可证 市文化局 美术品经营 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1.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变更事项 2.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人歇业、被撤消、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3.报社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年度审核 4.音乐作品登记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1.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眷属身份认定 2.归侨、侨眷申请出国护照出具证明 3.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回国上中小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