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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大连市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的人才观指导并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为指导,以提升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核心,以培养造就学科领域带头人、改善高层次和创新型人才队伍结构为目标,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动我市逐步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形成高层次人才持续成长、不断涌现的良好态势。 二、津贴类别和数量 政府特殊津贴分为两个类别: (一)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下简称“国务院特贴”),由国家人事部组织开展选拔工作,从2006年到2010年,每两年选拔一次。人事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下达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二)市政府特殊津贴(以下简称“市政府特贴”),由市人事局组织开展选拔工作。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人。选拔时间与选拔推荐享受国务院特贴人员的时间同步。在享受市政府特贴后又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选拔条件者,从本人最后一次享受市政府特贴4年后,可再次申报和推荐享受市政府特贴。已享受国务院特贴人员,原则上不再申报享受市政府特贴。 三、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享受市政府特贴的范围和对象包括: 1.全市范围内市属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和相关技术岗位较高技能、为企业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技术工人;依靠科技创新、直接参与研发工作并带领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到产业领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使企业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2.在我市农村中熟练掌握和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及时引进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成果,并带动广大农民共同致富,对促进本地区农业经济发展起到带头、示范作用的农民技术人员; 3.中省属驻连单位中为本单位和大连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工人); 4.户籍和档案关系不在我市,但已领取《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符合申报享受市政府特贴范围和对象中第1条规定的人员,在申报享受市政府特贴后,由我市推荐,可以参加国务院特贴的申报。 (三)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行政职务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列为享受政府特贴的选拔对象。 四、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在职技术工人,具有高级农民技师职称、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农民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深,其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获得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在我市航运、石化、造船、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在完成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以及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4.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依靠科技创新、科技进步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中,业绩突出,成为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或技术拔尖人才。 5.在金融、商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备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并参与实际工作,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在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及科技咨询工作中,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和调控、地区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发展战略及重大项目进行科学论证,效果显著,获得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教学、科研并重并取得突出成绩;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水平和能力均被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8.为发展我市的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和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行业最高奖的文化、出版工作者;从事专职体育教练工作,其执训满2年的运动员在国际、洲际体育比赛中获前3名或破亚运会纪录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五、选拔程序和办法 (一)选拔享受国务院和市政府特贴人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选拔推荐工作。 (二)市人事局不向各地区、各部门下达选拔指标参考数,由各区市县人事局及市直、中省直驻连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择优选拔推荐人选。民营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由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择优选拔推荐人选。享受国务院特贴人选原则上由人选所在单位从历年来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或从当年上报的参选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中择优推荐。 (三)选拔工作原则上从选拔年度的下半年开始,8-9月为人选推荐上报阶段,10-11月为选拔、审批阶段,12月向国家人事部上报国务院特贴人选,公布市政府特贴人员名单。 (四)被推荐人选在经过区市县政府、市直主管部门和中省直驻连单位主管部门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后,报送市人事局。 (五)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人选进行遴选和评议,按照指标数和人选业绩择优选拔和推荐,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的享受国务院特贴人选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人事部推荐;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 (六)所有推荐上报人选,须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初选人员名单在上报市政府审批前,除涉密人员外,将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津贴标准和发放 (一)国务院授权人事部向被批准享受国务院特贴人员颁发由国务院用印并长期有效的政府特贴证书和每人一次性特贴20000元。1994年以前享受每月100元政府特贴的人员,发放标准不变。已享受一次性5000元、10000元津贴的不再补发。 (二)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向被批准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颁发由市政府用印并长期有效的政府特贴证书和每人一次性特贴10000元。 2004年以前享受的市政府特贴标准和发放办法不变。 七、经费来源 国务院特贴和市政府特贴所需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专项经费列支。 八、管理考核 (一)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特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政府特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并支持已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申报享受国务院特贴和再次申报市政府特贴。 (二)加大享受政府特贴人员突出贡献事迹的宣传力度,弘扬他们与时俱进、科学求实、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展示他们良好的风貌。通过他们的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中不断做出新贡献。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享受政府特贴人员的考核制度和退出制度。对发现其业绩成果有弄虚作假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受到开除留用以上行政处分、以及在重大技术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享受政府特贴人员,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发放的荣誉证书和津贴。 九、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08号)同时废止。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年检制度改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9号)公布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现有的年检项目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市级以上年检项目90项。经各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31项年检项目,保留47项年检项目,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公布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或委托我市有关部门实施的年检项目12项,这些项目需待省政府年检制度改革结束后再决定取消或者保留。 各地区、各部门对决定取消的年检项目,属于不需要继续监管的,要停止监管;属于需要继续监管的,要改变监管方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决定保留的年检项目,原则上要集中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除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年检费。要改变旧的年检观念和年检方式,制定科学的年检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范年检内容,减少年检环节,缩短年检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符合要求的年检事项可适当延长年检周期,最大限度地方便年检对象。对未经公布保留的年检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增年检项目。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年检事项。今后新设立年检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论证,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审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年检行为责任追究制,从根本上改变只重年检、不重监管和不担责任的现状,推进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东北亚航运中心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 二○○六年四月九日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共31项) 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1项) 1.企业法律顾问年度注册 二、市教育局(2项) 1.民办学校许可证年检 2.学前教育机构年审(未实行,实行动态管理) 三、市科技局(2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年检量过少,改为动态检查) 2.技术贸易登记证年审(改为备案) 四、市公安局(1项) 1.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年审验证 五、市民政局(1项) 1.农村公益性公墓年检(年检量过少、改为动态检查) 六、市劳动保障局(2项) 1.《失业证》(改为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到发证机关备案) 2.《再就业优惠证》(改为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到发证机关备案) 七、市建委(4项) 1.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资质 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3.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年检 4.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年检 八、市交通局(3项) 1.公路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年检数量过少,改为动态检查) 2.道路运输许可证 3.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年度审验 九、市信息产业局(2项) 1.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年度检测(改为抽查检测,抽检数量不超过当年在用基站总数3%。) 2.公共信息网络许可证年审 十、市水务局(1项) 1.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年检 十一、市林业局(2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十二、市海洋渔业局(2项) 1.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2.无公害水产品产地 十三、市商业局(粮食局)(1项) 1.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十四、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2项) 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检数量过少,改为动态检查) 2.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年审验证 十五、市统计局(1项) 1.统计登记证年检 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项) 1.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年检 十七、市港口口岸局(2项) 1.船舶修理企业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的定期检查 2.仓储经营资格年审 十八、市人防办(1项)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年检数量过少,改为实行动态检查) 附件2: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年检项目目录(共47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1.收费许可证 二、市经委(中小企业局)(2项) 1.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2.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审 三、市科技局(1项) 1.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资格复审 四、市公安局(3项)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 3.边防管理证件(出海船舶户口簿、边防登记簿、船民证) 五、市民政局(5项) 1.社会团体年检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3.社会福利机构年检 4.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5.最低生活保障年检 六、市司法局(1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七、市财政局(1项) 1.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八、市人事局(2项) 1.人才中介机构年检 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审查 九、市劳动保障局(2项) 1.社会保险登记年检 2.职业介绍机构年检 十、市国土房屋局(3项) 1.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3.拆迁单位资质年检 十一、市建委(1项) 1.《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 十二、市交通局(3项) 1.从业资格年度审验 2.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3.道路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十三、市信息产业局(1项) 1.电台执照年检 十四、市海洋渔业局(2项) 1.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审 2.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年审 十五、市外经贸局(1项) 1.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十六、市商业局(粮食局)(1项) 1.粮食收购许可证 十七、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1项) 1.电子出版物零售年检 十八、市卫生局(4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供水卫生许可证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护士执业证书 十九、市人口计生委(2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机构执业许可证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验证 二十、市质监局(2项)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1项) 1.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复审 二十二、市港口口岸局(3项)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年检 2.《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3.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年检 二十三、市旅游局(2项) 1.旅行社业务年检 2.导游员年检 二十四、市工商局(2项) 1.企业年度检验 2.个体工商户验照 附件3: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或委托我市有关部门实施的年检项目目录(共12项) 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1项) 1.煤炭经营资格 二、市民政局(1项) 1.经营性公墓年检 三、市建委(1项) 1.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四、市林业局(4项) 1.蚕种生产许可证 2.蚕种经营许可证 3.经营野生动物及产品许可证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市海洋渔业局(2项) 1.渔业捕捞许可证 2.渔业无线电台执照 六、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2项) 1.印刷企业年检 2.打字复印企业年检 七、市环保局(1项) 1.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