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区设置 第三章 警力配备 第四章 巡逻防控责任 第五章 巡防方式 第六章 巡逻民警职责 第七章 勤务实施流程 第八章 巡逻盘查与案件移交 第九章 指挥调度 第十章 勤务纪律 第十一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二章 勤务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巡逻装备 第十四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新形势下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不断进步的有效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市政府今年为群众办的12件实事之一。为了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搞好我市巡逻防控体系建设,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区巡逻防控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区巡逻防控体系建设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平稳,以发展求和谐,以稳定保和谐,全面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巡逻防控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整合警力,开发民力。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下沉机关警力,充实加强派出所、巡警队,解决巡逻防控警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开发民力资源,通过公益岗位就业、招收保安队员等办法增加辅警力量,形成以公安机关为主体,以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为补充的警民合作的资源机制。 (二)保障需要,着眼长远。巡逻防控体系建设必须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基础。各级政府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要从长远出发,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加大投入,提高巡逻防控体系的建设水平。 (三)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巡逻防控体系建设是全市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要整体动作,同步推进。在市区和县(市)城区推开后,还要逐步向经济发达、社会治安情况复杂的乡镇延伸,形成市区和县(市)城区全覆盖、农村地区重点覆盖的防控格局。 二、切实加强对巡逻防控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是各级政府的 重要职责,全市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高度重视巡逻防控体系建设,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巡逻防控体系建设。要严格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都要成立主管县 (市)区长为总指挥,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巡逻防控体系建设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对巡逻防控工作组织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要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同时,各县(市)区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为巡逻防控体系建设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此项工作得以扎实、有效、顺利开展。各级公安机关作为巡逻防控体系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巡逻防控体系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中心 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社会治安实际,精心设计方案,合理安排警力,做到科学严密、重点突出,使有限的警力资源发挥最大的效能,取得最好的效果。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专职的督察、考评队伍,通过强力督察、检查,使巡逻防控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巡逻防控体系建设不断深入发展。 三、构建科学的巡逻防控体系,合理部署警力 城区巡逻防控体系应坚持点、线、面相结合,徒步和机动车相结合的巡逻模式,形成以防区为主,重点路段徒步巡逻和固定路段机动车巡逻为辅的全天候“网格式”巡防体系结构。巡逻防控工作应按照警种的不同职能分为四种巡逻防控模式:一是主要由巡防警力负责的重点路段徒步巡防模式;二是主要由派出所民警负责的派出所辖区徒步巡防模式;三是主要由巡防、治安等警力负责的重点线路机动车巡防模式;四是主要由交警、刑警负责的固定卡点和岗点阵地控制模式。白天巡防工作,根据市区和各县(市)城区的治安复杂程度,各县(市)区要组织必要的警力,在主要街道、路段和治安复杂的区域开展公开武装巡逻。城区派出所要组织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社会治安员、义务巡逻队等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在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治安防范工作。交警部门要以交通固定岗点、主要交通路段、重点交通警务区为主,在执行道路交通管理的同时开展治安巡逻。同时,在市区出租车堵卡点进行固定点的阵地控制。夜间巡防工作,要以城区派出所辖区为基础,划定“网格化”巡逻区域,以派出所警力和保安人员为主体,辅助其它警力,按照“网格化”模式,组织徒步巡逻。派出所夜间参巡警力应保证三分之一以上,每个派出所至少应配备10名以上保安。为了增强巡逻的机动性,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市区和县(市)城区的治安复杂程度,各县(市)区还要确定必要的机动车巡逻路线及区域,按照每条线路一台警车的标准,安排专用巡逻车开展机动巡逻。 四、不断强化巡逻防控体系建设的各种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劳动、民政等部门,及时解决巡逻防控所需的保安人员,绝不能因为保安不到位,影响巡逻防控工作开展。要按照《巡逻防控装备保障标准》,配齐基本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武器警械,保证巡逻防控工作的开展。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网格化”巡逻警力配备标准,确保警力到位。同时,要保证“网格化”巡逻警力的相对稳定。特别是要加强巡逻防控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在当前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各县(市)区政府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对巡防体系建设经费予以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尤其要保证保安人员的工资、服装、保险和福利待遇,并要结合本地实际,逐年增加投入,努力提高巡防工作的科技含量。同时,要把巡逻防控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巡逻防控支出及时到位。 附件: 1、《巡逻防控装备保障标准》 2、《巡逻防控工作勤务规范》 附件 1、城市巡逻防控装备标准 为了加强全市巡逻防控体系建设,保证巡逻装备达到整齐划一,切实发挥“网格化”巡逻防控工作的整体效益,全面推动巡逻防控工作规范化、正规化建设,特制定本巡逻防控保障装备标准: 1、各县(市)区按照本地区城区规模配备2一5台机动巡逻车,车辆外表必须统一标识,巡逻车必须配备警灯,车内配置350兆赫车载台。 2、巡逻民警执行巡逻任务,必须按季节统一着制式警服,保安人员着制式保安服装,统一配带标有巡逻字样的袖标。 3、徒步巡逻民警应携带手枪、手铐、警棍、350兆赫对讲机、强光手电,机动车巡逻的民警装备应在徒步巡逻民警装备的基础上增加防弹背心和工作包。 4、参巡的保安人员和武警应着制式服装,配备警棍和强光手电筒。 5、各参巡派出所应配备350兆赫基地台一部。根据本所辖区的实际情况可分为2一4个巡逻小组,每组应配备一部350兆赫对讲机一部。 6、各参巡派出所根据辖区大小,徒步巡逻区域设置3一4个巡逻“必到点”签到箱(或步到器)。机动巡逻路段设置2一3个巡逻“必到点”签到箱(或步到器),用于上级督察和检查。 7、巡逻区域治安情况复杂,范围较大,采取机动车和徒步巡逻相结合办法巡逻的单位,应配置2台以上专用巡逻车;采取自行车巡逻的单位,应按每人一辆标准配备相应的巡逻自行车。 附件 2、巡逻防控工作勤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区“网格化”巡逻防控的需要,促进巡逻防控工作正规化、规范化,提高巡逻防控工作的水平和整体效能,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人民警察法》、《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城区巡逻防控体系,是以派出所防区巡逻防控为主,以重点路段徒步巡逻和固定路段机动车巡逻为辅的网格式巡逻防控体系结构,通过固定巡逻防控范围,加大巡逻防控密度,扩大巡防覆盖面,将警力最大限度地摆在街面,摆在社区,增加见警率,提升社会面防范控制能力,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 防区设置 第三条 每个城市、城郊派出所辖区为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确定重点若干治安情况复杂、易发案的巡防社区、路段,作为巡逻防控的主体。 第四条 每个防区内设置3个以上巡防民警必须经过的巡逻地点,即巡逻“必到点”,在每个“必到点”,安装统一标识的警民联系箱。 第五条 巡逻“必到点”的规划确定,由各县(市)区巡防 指挥部和基层派出所实施。由巡防指挥部统一标定、造册、制 图,报市局巡防指挥部批准、备案。“必到点”设定后,不得擅自变动、撤消,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确需变动、撒消的,须报市巡防指挥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警力配备 第六条 城区巡逻防控警力由派出所、巡防、武警、交警、刑警警力和保安人员组成。各派出所原则上要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警力负责巡逻防控;巡防部门负责主要路段巡逻防控和机动车巡逻;交警部门负责市区交通岗点周边、主要交通路段、重点交通巡逻警务区的治安防控;刑警部门负责主要出城点道口的堵卡盘查。 第七条 徒步巡逻或自行车巡逻、机动车巡逻的警力每班次(组)应保证2人以上保安人员4人以上。 第八条 各派出所、各参战警种要统筹安排工作,保证巡逻防控警力,除市局、和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统一安排外,一般不得减少巡防警力数量,影响巡防工作开展。 第四章 巡逻防控责任 第九条 派出所所长是本防区巡逻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巡逻防控工作负全责。 第十条 派出所指定一名副所长具体负责巡逻防控工作,作为本辖区巡逻防控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专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巡防工作。 第十一条 每个当班巡防民警是本巡区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巡防指挥部为城区“网格化”巡逻防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巡逻防控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与服务等职能。 第十三条 两级巡防指挥部建立定期例会制度,通报情况,研究工作,交流经验,解决问题,确保巡逻防控工作有效运行。 第五章 巡防方式 第十四条 巡逻防控主要采取徒步巡逻、自行车巡逻和机动车巡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徒步巡逻或骑自行车巡逻在防区和重点路段内进行,机动车巡逻按划定路线覆盖整个辖区。充分发挥步巡观察细致,利于发现情况,管理到位,密切联系群众的特点;车巡反应迅速、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互补,形成严密的巡逻防控网络。 第十五条 徒步巡逻以6人以上为一组,行进中互相照应,神态自然,精神饱满。同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自我防范。 第十六条 骑自行车巡逻以2人以上为一组,常态骑行速度一般以每小时10公里左右为宜,保持一定距离,无特殊情况不可并行。采用骑行、推行和定点观察方式交替进行。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巡逻以3人以上为一组,常态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并应选择适当地点和时机下车进行巡查或跨立观察。同时,注意巡逻车辆安全。 第十八条 执行设卡堵截任务时,至少4人一组。 第十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派出所巡防民警必须按照派出所岗前派工规定的路线进行巡逻,无故不得超出防区或者减少巡逻 时间和频率;处理问题时,要注意效率,及时处理,及时恢复到巡逻状态。 第二十条 巡逻班次要按“科学合理,警力到位”的原则安排调整。 第六章 巡逻民警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巡防民警(含承担巡防任务的交警)执行巡逻任务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一)维护巡区内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突发性案(事)件的现场的警戒,疏导群众,维护秩序; (五)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六)维护交通秩序; (七)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八)接受公民报警、求助; (九)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一)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二)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三)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巡逻民警(含承担巡防任务的交警)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此条仅限于交警和在主要路段巡逻的巡防支队民警);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救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勤务实施流程 第二十三条 岗前派勤制度。各派出所岗前派勤,由主管所长组织实施。上岗民警、武警、保安人员必须在上岗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岗前派勤。岗前派勤的内容: (一)岗前点名; (二)检查警容风纪; (三)检验应配备的警戒具、武器、电台装备及车辆等; (四)传达上级指示、通缉令、协查通报,通报最新治安动态信息,部署防控重点,提出工作要求,强调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巡逻签到制度。巡防民警巡逻到“必到点”,要在警民联系箱内的签到簿上签到,以保证民警在重点时间、要害部位的巡查率。巡逻签到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巡逻民警到达、离开“必到点”的具体时间; (二)巡逻工作处理问题情况; (三)因故未按时到达“必到点”签到的原因。 (四)签到时,巡逻民警、保安要逐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巡逻记事制度。巡防民警应对巡逻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治安情况、盘查情况等进行记录。巡逻民警要如实填写《巡逻日记》,做到字迹端正,内容详细,派出所长每周检查一次《巡逻日记》,市局、分局巡防指挥部定期抽查。《巡逻日记》用完后交派出所统一保管。 第八章 巡逻盘查与案件移交 第二十六条 巡防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可疑人员、车辆、物品时,要依法盘问、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巡防民警在巡逻中发现需要继续盘问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现行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由机动车巡逻民警带回派出所处理。同时,向分局巡防指挥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巡逻民警移交的案(事)件,并认真核对,及时查处,在《移送案(事)件通知书》签字。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抓获经过; (二)移送案(事)件通知书; (三)涉案物品登记清单;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巡防民警在案(事)件移交后,要及时向接收单位了解最终处理情况,做好记录,接收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九章 指挥调度 第三十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组建巡逻防控指挥调度体系和网络,对城区所有派出所和巡逻车统一编配呼号,所有巡逻组、巡逻车都要配备无线对讲机,便于指挥调度,提高指挥效能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章 勤务纪律 第三十一条 警容风纪 (一)巡防民警必须保持警容端庄、着装整齐、装备配带齐全统一、言行文明、举止规范。 (二)徒步巡逻时,要挺胸昂头,身体保持正直,摆臂有力,步幅、速度适中;机动车巡逻时,民警在车内要坐直,不准躺卧,警帽摆放整齐。 (三)站立时呈跨立姿态,身体保持正直,不得抖腿。 (四)纠正违章、接受群众报警、见首长时,应先敬礼后讲话。 (五)巡逻中,不准吸烟、吃零食、看书报,不准袖手、背手、叉手、卡腰,不准闲谈或嬉笑打闹。 (六)武警、保安员按各自警容风纪标准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纪律 (一)巡防民警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严格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定》,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市局的局规禁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二)巡防民警应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巡逻时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不得擅离岗位。准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许办私事。 (三)巡防民警应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当群众遇到危难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解救。执行公务时,严禁殴打、辱骂、训斥、刁难当事人。 (四)接受群众报案、求助时,要耐心,要热情接待,迅速问清情况,立即作出处置,不得拖延、推诱,不得训斥群众。 (五)不得擅自使用暂扣车辆和物品,机动巡逻车不准随车搭乘、携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六)要廉洁奉公,坚决抵制和拒收各种好处费、服务费,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七)机动车巡防民警要在执行日常巡逻勤务时,应按有关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夜间原则上要闪警灯。 (八)巡防民警在执勤中使用警械、武器时,必须严格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执行。 第十一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要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市局总体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岗位培训、在职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巡防民警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 要不断完善分局和派出所两级训练机制,分局负责定期对全局巡防民警、保安人员业务训练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各派出所要加强对巡防民警、保安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巡防民警和保安人员的工作能力。 第三十五条 培训内容 (一)法律和政策内容; (二)社会文化知识; (三)相关专业知识; (四)业务技术技能; (五)队列体能 第十二章 勤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巡逻勤务监督包括市、区两级巡防指挥部对巡逻勤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分局巡防指挥部要利用电台,对各派出所每个班次的巡逻民警进行点名抽查。要组织专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局、分局两级巡防指挥部和派出所要组织专人,开展查勤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要定期开展暗访督察,定期发督察通报。 第十三章 巡逻装备 第三十八条 巡逻民警巡逻时,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着装,原则上应统一着装。 第三十九条 巡防民警应携带手枪、警棍、手铐、电台、强光手电等必要的装备,保安员和武警要带警棍。 第四十条 用于巡逻的机动车应统一标识,应配备警灯、电台等装备。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巡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