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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北市政府地政处(93)北市地一字第093309941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5点 一、改进目的: 本处为提升为民服务品质,使本市土地复丈及建物测量业务更加简化及透明化,亟需发挥主动为民服务精神,积极谋求改进,期收迅速确实及便民时效,爰订定本改进要点。 二、改进要领: (一)处理时限: 以实际工作天为准,下列案件应于排定测量日期后,依照下列时限办竣: 1.土地鉴界复丈....................三日 2.土地分割复丈....................四日 3.土地合并复丈....................三日 4.地目变更勘查.......三日(须与有关单位会勘者四日) 5.土地界址调整....................四日 6.土地坍没复丈....................四日 7.土地浮覆复丈....................四日 8.土地自然增加....................四日 9.法院嘱托土地复丈..................五日 10.时效取得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位置图........四日 11.地上权、地役权位置图勘测..............五日 12.建物第一次测量...................四日 13.建物分割测量....................四日 14.建物合并测量....................三日 15.建物灭失勘查....................二日 16.建物基地号勘查...................二日 17.建物门牌号勘查...................二日 18.法院嘱托未登记建物测量...............四日 19.地籍图及建物测量成果图誊本...........随到随办 20.大宗建物第一次测量案件(二十建号以上)及法院嘱托案件如签奉主任核准,可延长处理时限。 各类案件如自收件日起十五日内尚未办竣,应依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签陈主任核定延长。 (二)作业方法: 1.建物第一次测量案件,除实施建筑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按现场测量建物位置及平面图外,其余依内政部订颁「简化建物第一次测量作业要点」及「台北市全面实施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仅勘测建物位置免再勘测建物平面图作业方案」规定办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2.土地复丈案件,于调制土地复丈图时,应将其邻接四周适当范围内之经界线及附近图根点,精密移绘或绘制于图纸上,并应将界线之弯曲、邻接图廓线及图面折皱破损等情形绘明之。土地复丈图调制后,更应核对地籍图、原有土地复丈图及地籍调查表并计算面积无误后,始得办理复丈。 3.复(检)测案件,应另指派技术精湛,经验丰富之测量员办理,不得再由原测量员担任。 4.地政事务所受理土地复丈或建物测量申请案件于收件后经审查准予测量者,应即排定测量日期时间及会同地点,填发土地复丈或建物测量定期通知书交付申请人或代理人,土地鉴界并应通知邻地所有权人,原定测量日期因风雨或其它事故致不能实施复丈或测量时,地政事务所承办员应签报课长核准另订测量日期,并通知申请人、代理人及邻地所有权人。 5.地政事务所受理土地复丈或建物测量申请案件经审查确有需补正事项,应一次填发补正通知书,限于十五日内补正,其依限补正者即予续办,其未能依限补正者,应即驳回。补正或驳回通知书并得先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申请人。 前项补正或驳回案件地政事务所主任应每周定期抽查补正或驳回理由是否合当。 6.地政事务所于现场复丈或测量后,如发现尚需补缴规费或认章时,其补正之通知得比照第二、(二)、5点第一项规定办理。 7.土地复丈或建物测量案件申请人在原定复丈或测量日期前一日撤回其申请者,原缴之土地复丈或建物测量规费,得于五年内请求退费;经测量人员于排定日期前往实地测量,申请人因故不需测量,当场要求撤回申请并于五年内申请退费者,得扣除已支出之劳务费后,将余额予以退还。 8.申请人于复丈或测量时,应携带土地复丈或建物测量定期通知书到场指界,其为复丈之申请并应埋设界标;申请人届时不到场者,视为放弃复丈或测量之申请,已缴土地复丈或建物测量费不予退还。 9.土地鉴界案件测定成果,应由申请人及关系人于复丈原图上签名或盖章,其鉴定界址结果应绘制复丈成果图,注明界标名称、编列界址点号数及注明关系位置,以便日后查对界址位置;当事人对测定成果表示异议,拒绝认章时,测量员应于土地复丈原图上签注原因,并签报地政事务所主任核准后,将办理情形通知申请人及关系人。 10.土地鉴界、分割、自然增加、浮覆、坍没、界址调整等案件,应由土地所有权人或申请人自行购置钢钉界标、水泥界标或塑料界标,俾施测时自行埋设,并永久保存。 11.鉴界案件经申请人表示异议时,得申请再鉴界,原地政事务所受理再鉴界案件,经审查如无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二百十二条及第二百十三条之情事,并先行检测无误后,应即影印相关资料报由本处指派有关机关办理。 12.申请人对于再鉴界案件结果仍有异议者,应向司法机关诉请处理,地政事务所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鉴界之申请。 (三)处理程序 1.复丈或测量案件收发件应柜台化,收件后应挚给收据,俾申请人得以查询案件办理情形。 2.测量案件之收件、计费、收费、配件、订定测量日期、填发土地复丈或建物测量定期通知书等工作,应一次办理,以便申请人即刻明了测量时间,届时前往现场指界。 3.土地鉴界之复丈案件,应由测量人员核对地籍图簿查明邻地所有权人姓名住址,并填发土地复丈定期通知书,一并通知邻地所有权人会测。 4.土地复丈或建物测量定期通知书应注明第二课电话号码,如有逾时未抵达现场测量者,请申请人即与地政事务所主管课长查询,主管课长应即适当处理。 5.土地建物合并、分割、地目变更、界址调整、建物灭失、基地号变更等标示变更登记申请书,应并由测量课径行核计规费签章,免再送会登记人员。 6.土地分割、合并、自然增加、浮覆、坍没、界址调整等成果经核定后,地政事务所应将土地复丈结果通知书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附于复丈申请书归档,二份附于土地标示变更登记申请书送一课收件凭办,登记完毕后一份送还第二课,第二课应即办理数值化成果修文件作业,并订正地籍正、胶片图及蓝晒图,同时将土地复丈原图尽速移送测量大队订正胶片图、底图及数值化资料修文件,并将土地复丈结果通知书、地籍描绘图、土地合并、界址调整协议书影本各乙份送本处第二科办理分算地价;异动通知书乙份送税捐分处;地籍描绘图乙份送都市发展局。 (四)定期轮调及外业风纪: 1.各地政事务所测量员及测量助理之分组每六个月应轮调一次,由课长视业务需要随时调配人力。 前项轮调资料应建文件留存,供本处业务查核小组抽查。 2.土地复丈或建物测量外业人员应佩带识别证注意服装仪容,不得搭乘民众便车、接受招待、酗酒及嚼食槟榔,并应携带有关测量仪器准时到场施测,并注意应对。 (五)配件透明化:配件应公平、公开,并严禁测量员私下交换案件,如经查获则予严惩,并列为业务查核重点。 (六)简化建物第一次测量作业: 1.建物平面图之绘制,依内政部订颁简化建物第一次测量作业要点规定于实施建筑管理地区,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开业之建筑师、测量技师、地政士或其它与测量相关专业技师为绘制人,依使用执照之竣工平面图或建造执照之设计图转绘建物各权利范围及依使用执照竣工平面图之地籍配置转绘位置图。 2.各地政事务所应加强宣传并鼓励申请人依前款规定委由相关专业技师绘制建物平面图,缩短建物第一次测量案件处理时限。 (七)图簿校对: 各地政事务所应于每年一月至二月利用地政整合系统图簿校对功能核对地籍图与登记资料乙次,核对结果应造册,供本处业务查核小组检查,如有不符者应尽速查明原因依法校正。 三、人员训练及讲习: 测量员及测量助理应每年分批调训,由本处统筹办理。 四、权责划分: (一)本处: 1.本处业务查核小组每季赴各地政事务所检查乙次,并得随时抽查,检查后应提出查核报告,如发现有未照规定办理或刁难情事时,应将各经办及主管人员分别轻重签报议处;其成绩优良者,即予列叙事实报请奖励。 2.本处风纪查核小组不定期至现场查核复丈及测量业务。 (二)各所主任: 1.指挥监督并处理测量法令疑义及重大纠纷案件并依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所载事项规定办理。 2.每周定期予以抽查有补正或驳回之案件,如有不当补正情形,应即速纠正。 前项抽查资料及抽查情形业务课应建档留存,供本处业务查核小组抽查。 (三)各所课长: 督导测量人员执行测量业务,对于不当补正或驳回之案件应严格控管,并依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所载事项规定办理。 (四)各所检查员: 测量员于测量案件处理后应将成果图册送交检查员内业检查,并视需要做现场检查,如有错误应即交测量员订正。 (五)各所技士、技佐:执行土地复丈、建物测量业务及其它交办业务。 (六)各所测量助理: 各所测量助理除赋予内业整理有关之平面图绘制、地籍图誊本及测量成果之缮发等工作外,并由测量员指挥外勤作业。 (七)各所收件人员: 应随时将测量案件列表,提供课长参考。 (八)各所研考人员: 应切实严格管制测量案件及人民陈情案件处理情形及处理时限。 (九)各所登记桌人员:应切实查催测量案件处理情形,并按日将查催情形报陈主任。 (十)本处测量大队: 地籍图重测完竣地区合并、分割、自然增加、浮覆、坍没、界址调整等案件之复丈原图、面积计算表,地政事务所应于登记后,尽速送交测量大队订正地籍原图及底图后,送回地政事务所编号装订保管。 五、考核: 测量员及测量助理工作态度、操守等应由各所相关主管人员经常严加考核,依规定陈报主任,作为年终考绩或升迁之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