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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监护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我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的工作标准及业务素质,根据《辽宁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作业标准》、《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两级道口办对大连市辖区内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在监护作业中发生的行为,依法实施奖励和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两级道口办对大连市辖区内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实施奖罚时,坚持严肃认真、公平公正、事实确凿、依法执行的原则进行,且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奖罚大连市辖区内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 第五条 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必须遵守《辽宁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作业标准》、《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学习和掌握专业技能,爱护道口公共财产,不断提高铁路监护道口安全防护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奖罚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奖优罚劣,鼓励上进。对违反纪律的监护员,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认为区(市)道口办在检查时存在奖罚不公的,有权向大连市道口办反映。 第八条 道口办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说明监护人员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监护人员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对违反纪律的监护人员实施罚款,应有两名以上道口办管理人员同时在场,并出具《监护人员违反纪律罚款通知单》,认真填写。 第十条 对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的奖励金额为50元至200元,根据不同的奖励内容予以实施,按《大连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员奖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的处罚金额为10元至400元,根据不同的惩罚内容予以实施,按《大连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员奖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作业标准》、《辽宁省铁路道口监护员岗位责任》规定,经多次教育、罚款仍不改的监护人员,区(市)道口办要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省、市两级道口办对监护人员实施奖罚的金额,由大连市道口办在道口管理经费中直接拨付和扣除。 第十四条 区(市)道口办对监护人员实施奖罚的金额,从对监护人员放发的岗位补贴中进行奖励和扣除。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道口委成员单位依据其职责,负责对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奖罚标准,由大连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 附件:大连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员奖罚标准单位:元表一
大连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员奖罚标准单位:元表二
辽宁省大连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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